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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基本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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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招标网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标行业的发展,吉安招标网开设了相应的招投标信用学习专栏,为了帮助建筑企业投标人了解常见的问题及解答疑难,鲁班乐标小编梳理相关内容,主要的内容难题包括如下:
第一问:如何设定投标人的业绩条件
第二问:可否提高法定资格要求
第三问:招标人子公司可否参加其组织的招标活动
第四问:可否要求投标人为企业法人
第五问:如何设定联合体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第六问: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
第七问:可否以被列入招标人供应商黑名单为由拒绝企业参加投标
其中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的内容如下:
很多企业在投标时都曾被要求提交近几年(一般为三年)内未发生相关诉讼的证明,该证明通常需由投标人的法律顾问(外聘律师)出具,并作为需具备的投标资格之一。很多涉及诉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不放弃投标,或者为了参加投标要求法律顾问出具虚假证明。那么,招标人可否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无诉讼证明呢?笔者认为不可以,理由如下:
(一)提供无诉讼证明的要求不合理。曾经或正在参与诉讼案件并不一定会影响企业参加投标及履行合同,有些诉讼案件正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主动发起的,因此剥夺其投标资格毫无道理;即使是企业被其他方起诉,也不能说明该企业一定有过错,还需要看最终的处理结果。只有最终结果认定企业有违约、不诚信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或者将对该企业履行未来所签订的合同产生不利影响,才可以考虑将之列入拒绝其投标的具体情形。
(二)提供无诉讼证明的要求涉嫌违法。《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以未涉及诉讼案件作为投标时需满足的资格条件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很可能被认定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综合上述情况,建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不要简单的将是否涉诉作为企业能否参加投标的决定条件,而应该有区别地进行处理。比如,可以考虑将未及时履行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或裁定作为拒绝企业投标的条件之一,或在评标时进行不利量化。为防止投标人作假,可同时规定如果投标人进行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在特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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