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交货价类别
1)内陆交货价
内陆交货价是指陆地接壤国供需双方之间约定交货地点确定的交货价。
内陆交货价又分为铁路交货价、公路交货价和制造厂交货价三种。
制造厂交货价(EXW),即约定在出口国制造厂交货的交货价。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采用EXW交货价成交时,卖方的基本责任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卖方承担的风险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给买方。买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运输工具,并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至最终目的地,承担其间的全部风险,责任和费用,包括货物出境和入境的手续及有关费用。
2)装运港交货价
装运港交货价是指约定在出口国的装运港交货的交货价,主要包括离岸价、到岸价和“成本加运费”交货价。
离岸价(FOB),即在装运港船上交货的交货价。按照《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采用FOB交货价时,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转运港和装运期限内,将货物装入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越过船舷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
到岸价(CIF),即包括海运费、运输保险费在内的装运港交货价。采用CIF交货价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照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并及时通知买方。此外,卖方还要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货物保险。按照CIF条件成交时,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并不保证货物安全抵达目的港。卖方承担的风险仅限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全部由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后,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由买方负担。另外,买方还需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文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成本加运费”交货价(CFR),即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3)目的地交货价
目的地交货价是指约定在进口国指定目的地交货的交货价,主要包括未完税交货价、完税后交货价、目的港船上交货价和目的港码头交货价等。
未完税交货价(DDU),要求卖方承担义务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目的地,实际交给买方,由买方负担进口的结关手续和关税,适用于自由贸易区及订有关税同盟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贸易。
完税后交货价(DDP),要求卖方负责将货物按照规定的时间运到进口国的指定目的地,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处置,才算完成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价(DES),要求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价(DEQ),要求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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