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优良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优良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良工程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市优良工程奖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后,择优推荐。
第四条 市建设局成立上饶市优良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质监站),负责市优良工程奖评审工作,获奖项目由市建设局审批表彰。
第五条 市优良工程奖每半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参加市优良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且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并达到以下规模:
(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千伍佰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 50 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玻璃幕墙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 50 万元以上的各类玻璃幕墙工程。
(三)安装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上(不包括设备价值)的工业安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 300 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在 2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用地面积 1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广场工程。
(五)建筑面积 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用地面积 100 亩以上城市公园 17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绿化总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区总用地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绿化总用地面积20%以上的城市道路,且总长度500米以上。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
(四)在抗震设防区内,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的工程;
(五)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六)存在质量问题且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七)没有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八)我市企业在市外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九条 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三)主体结构获得市级结构优良工程奖;
(四)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工业安装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经半年使用后,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竣工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
(六)住宅小区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且已交付使用;
2、小区内各单位工程的质量必须全部达到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80%以上的单位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评选标准要求。
(七)工业安装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如系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单位工程,所含单项工程质量必须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50%以上的单项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奖评选标准要求。
第十条 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工程设计主题鲜明、创意新颖、布局合理;
(三)工程整体景色优美、植物丰富、功能健全、养护良好;
(四)投入使用半年以上,社会公众评价良好。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优良工程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工程项目应向县(市、区)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县(市、区)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后,由县(市、区)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评委会申报。
(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向评委会申报。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由施工企业申报,住宅小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共同申报。园林绿化工程由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养护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三条 含有分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申报,并在《申报表》中注明分包单位,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分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总承包企业相同资质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分包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三)分包完成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参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从设区市评选的结构优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对推荐申报市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住宅工程申报,还应征求用户意见。
第十六条 申报市优良工程奖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上饶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施工结算书;
5、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
6、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验收平面图,折叠成A4大小装订成册;
7、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5—10张,并作相应的简短说明,计算机打印图片无效;
8、工程及申报单位100-200字的基本情况介绍;
9、工程项目经理证书和身份证(应是该工程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的图纸和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10、与申报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上饶市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和住户签名的质量回访记录;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获市优良结构奖证书;
8、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9、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各细部质量的彩照10张(含主体结构部分),并附文字说明。
(三)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
1、《上饶市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3、工程中标通知书;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证书;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由市建设局统一印制。《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辩认。
(三)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必须与工程实物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五)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和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画面等。
(六)建筑幕墙工程的申报材料还应将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性能检验记录、幕墙计算书、幕墙构件出厂合格证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单独成册。
(七)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成册。
第六章 工程检查
第十八条 评委会根据各地申报工程类别的情况,组织由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工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抽查资料原件。市政公用工程应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二)实地检查工程。建筑工程中的室外、屋面和楼梯间应全部检查,室内房间检查总数不得少于30%,并应包括下列部位:底层、顶层两端部、公共场所、悬臂构件、卫生间、吊顶等。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道路检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他工程项目检查部位及数量,由检查组视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场确定。
凡是检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受检方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第二十条 工程检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到现场配合检查,住宅工程还应通知用户,由检查小组听取建设单位和用户评价意见,对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到现场检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检查小组应认真检查每项申报工程,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工程按县(市、区)、按单位进行排序,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二条 检查小组将申报工程的初评情况、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及有关资料向评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检查小组的汇报,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质询、讨论、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八章 奖 励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局向获得市优良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向荣获市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施工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向获奖的主要分包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二十五条 市优良工程奖作为企业质量业绩,在企业年度考核中记入档案,作为企业资质晋级、年检、评先、参加投标等业绩条件之一,作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资格晋级、评先业绩条件之一。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办公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市优良工程奖的项目,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由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重大隐患的,由市建设局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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