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人如何防范发包人直接分包的风险,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发包人直接分包是指在一个建设工程中,在存在工程总承包人的情况下,发包人又与其他工程承包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该工程地基、装修工程等专项工程直接分包给其他承包人的一种分包形式。
发包人作为甲方,甲方指定分包和甲方分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甲方分包即甲方直接分包,是指承发包合同本身约定由甲方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如消防、电梯项目等,甲方分包工程引起的工期或质量问题,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而甲方指定分包,又称甲定分包,指的是承发包合同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内,分包应由承包人实施,但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直接指定了分包,造成名义上是由承包人实施了分包,而实质上由发包人指定。基于公平原则,因甲方指定分包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后,往往要求总承包人承担管理责任和配合义务,而总承包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和配合费。因而,在面对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时,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
(1)总包合同列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避免与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范围重合,并写明在工程交叉施工时责任如何区分。如材料堆放、水电、道路使用等问题。
(2)总承包人应注意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直接分包的管理、配合义务的约定,审核管理、配合内容是否切实可行。特别要明确因发包人直接分包给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直接分包单位不及时移交资料、不服从管理等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不要约定如“提供足够的住宿条件或脚手架给分包单位使用”等模糊语言,导致纠纷或损失的发生。
(3)总承包人注意对配合费、管理费及水电费的收取,最好约定由发包人直接向承包人支付。
(4)应避免代替发包人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将发包人直接分包工程纳入自己的承包范围,使自己增加承担发包人应承担的质量、安全等责任。
(5)发包人直接分包的单位在施工中如发生不服从管理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分包工程对总承包人造成损失或其进度、质量影响总承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书面提出工期顺延和索赔要求。
(6)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工作,总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责任承担主体。对因工程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资料迟延交付或错误时,总承包人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免给总承包人带来不确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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