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06]84号),增强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意识,倡导科技进步,建立和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决定设立通辽市“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为了使该项评选活动能够科学、规范和有序进行,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及其配套使用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国家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并结合我市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体现技术及工艺水平的先进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定。
第三条 “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评选对象为在通辽市行政区域内建成并已通过验收备案而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优质样板工程、自治区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的各类建筑工程。评选工作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通辽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评选结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四条 参加评选的工程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也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建筑业企业共同申报),由通辽市建筑业协会优良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定。“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是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只有获得“科尔沁杯”称号的建筑工程方可申报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杯”工程质量奖、国家优质工程和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评选。
第五条 “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确定,一般每年不超过五个,评选原则是好中选优、优中选精,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 参加评选的工程必须是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并竣工验收备案的新建(含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交通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
(二)建筑面积7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城市住宅小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热工程以及园林绿化、环卫工程;
(五)无具体规模划分标准的其申报工程的投资应在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工程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政策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或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三)已参加过评选而未评选上的工程;
(四)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的工程;
(五)使用国家、内蒙古自治区或我市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洁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参加评选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工程应为上一年底前竣工的工程,经过冬、春、夏季的使用检验未发生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且未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先进水平;
(二)工程设计符合国家行业设计标准、规范,符合城市规划;
(三)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优良;
(四)建设单位已经对工程进行验收且已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住宅小区作为整体项目申报参评时,除符合上述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配套设施均已完成(包括道路、照明、绿化、服务等);
2、所有单位工程都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第九条 参加评选的工程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
第十条 住宅小区内的工程可以单独申报,也可以由小区开发单位按住宅小区整体项目组织申报,获奖对象是小区主要参建单位。
第十一条 当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建筑业企业或有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不允许申报评选。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有明确的推荐意见,并须经质量监督单位同意推荐。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的工程,应在工程结束后,填写《通辽市“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申报表》并附有关资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旗县市申报的工程由旗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1、通辽市“科尔沁杯”建筑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
3、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设计审查批准书复印件1份;
6、基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评定表1份;
7、基础、主体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1份;
8、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验收记录1份;
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1份
10、工程消防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
11、工程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书文件1份;
12、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1份;
13、反映基础、主体工程结构质量的彩色照片8—10张及施工过程录像光盘1张。
(二)申报材料的要求: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规格为A4的纸张,设封皮,装订成册,内设目录,标清页号。
2、旗县市申报的工程,复印件必须加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五条 申报的工程资料经初审合格后进行工程现场复查。复查工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专业检查组与申报方共同参加。
第十六条 工程复查本着简化程序、严把重点条件和评选标准的原则进行: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及质量情况的介绍;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申报方按照评审要求积极予以配合。
1、实测实量
①楼梯梁净高,楼梯斜跑净高,楼梯踏步高度、宽度。
②楼梯扶手高度。
③阳台护栏的高度,立杆的间距。
④窗台高度。
2、观感质量检查。
3、质量控制资料检查。
4、“四新”应用情况。
(三)听取使用单位或住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
(四)查阅工程有关内业资料:
1、项目申报资料里所有复印件的原件;
2、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相关文件的原件;
3、全部施工技术资料。
(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过综合评定提交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与奖励
第十七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通辽市“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人或9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4人或6人。评审委员中至少要有5人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具体人选由通辽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推荐,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评审委员会成员采取定期轮换制,每年调整一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召开审定会议,听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选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由市建筑业协会组织有关人员担任。办公室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筑业协会。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评选工作需要,组织若干专业检查组,具体负责申报工程的技术资料审查和工程实体核查。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评审会议必须由评审委员本人参加,不得委派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 评审须经评审委员以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得通过的票数要占总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总得分不低于90分。
(一)评审方法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
(二)实测实量占40分;
(三)观感质量占45分;
(四)质量控制资料占12分;
(五)“四新”应用占3分。
第二十条 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的项目要在通辽建设网和市内主要报刊上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工程项目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评比结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获奖工程的承建单位及其他主要参建单位都将被授予通辽市“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荣誉证书和奖杯。
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结算时应对施工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此项费用列入工程结算及工程决算。对获奖工程的企业,在工程招投标中给予加分照顾。
第七章 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参评资格,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对企业资质给予降级等方面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申报单位的礼品、礼金。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评审资格,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执业资格上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得“科尔沁杯”建筑工程奖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经专家委员会鉴定,撤销该工程获奖称号,并收回奖杯和荣誉证书。对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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