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照明要求

高层建筑对于照明有哪些要求?不同照明类型的要求是否相同?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高层建筑照明要求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高层建筑照明要求
(1)混合照明:它是由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共同组成的照明方式。混合照明中一般照明的照度应不低于混合照明总照度的5—10%,并且其最低照度不低于201x。否则,过低的一般照明和过高的局部照明所形成的照度对比度过大,亮度分布不适当而产生不应有的眩光。
(2)事故照明:当工作照明因故障全部熄灭后,供暂时继续工作或供人员疏散用的照明称为事故照明,
①在下列场所应设置事故照明:
a.在正常工作照明熄灭后,由于工作中断或误操作,将引起爆炸、火灾等严重危险的厂房或场所;
b.在无照明的情况下,由于设备继续运转或人员的通行,将造成设各、人身事故的场所;
c.高层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包括防烟楼梯前室)、疏散走道、消防电梯室、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间;公共建筑中的旅游旅馆、礼堂、影剧院、展览厅、百货商店、体育馆等人员出入的走廊、楼梯、太平门等处。
②事故照明应采用能瞬时点燃的照明光源,一般采用白炽灯或卤钨灯。当事故照明作为工作照明的一部分而经常点燃时,又在发生故障不得切换电源的条件下,也可采用其它照明光源。
③事故照明的灯具应布置在可能引起事故的设备、材料周围和主要通道、危险地段、出入口等处,还应在事故照明灯具上明显位置涂以红色标记,以资区别。
疏散指示标志可设在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1m以内的墙面上,以及楼梯口和太乎门的顶部,并要安装在非燃烧结构或装修上。
④事故照明的照度要求。用于暂时继续工作的事故照明其工作面上的照度不应低于工作照明总照度的10%。但标准较高的旅游宾馆等建筑,其事故照明所占工作照明的比例应当为:出口指示灯为100%;楼梯照明为50%;公共场所照明为20%;客房走道照明为50%;一般走道照明为20%;总服务台、收款出纳、外币兑换等照明为100%。用于人员疏散的事故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0.51x。
(3)警卫值班照明:在重要的车间和场所或有重要关键设备的厂房、重要的仓库等处设置作为值班时一般观察用的照明称为值班照明。值班照明宜利用工作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者利用事故照明中的一部分或全部。
警卫照明是用于警卫地区周界附近的照明。是否设置警卫照明,应根据单位的重要性和当地保卫部门的要求来决定。警卫照明应尽量与室内或厂区的照明结合。
(4)障碍照明:装设在高层建筑物尖顶上作为飞行障碍标志用的或者有船舶通行的两侧建筑物上作为障碍标志的照明称为障碍照明。障碍照明应按民航和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装设。障碍照明应采用能透雾的红光灯具。
装设障碍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一般高层建筑物只在顶端装设。水平面较大的高层建筑物或群集高层建筑物,除在其最高顶端装设障碍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装设障碍灯。
②烟囱的高度在100m以上者,除在顶端装设障碍灯外‘还应在其三分之一和二分之一的高度处装设障碍灯。
③为了减少烟囱顶端的障碍灯污染程度,可在低于烟囱口4—5m处装设。为了保证障碍灯有一盏损坏时仍能从前进方向看到灯光,应装设排成等边三角形的三盏障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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