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整治任务与标准:
1.整治河段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或以作为防洪标准的实际年型洪水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防洪规划。
2.整治河段的排涝标准应以排除涝水的重现期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排涝规划。
3.整治河段的灌溉标准应以灌溉设计保证率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灌溉规划。
4.整治河段的航运标准应以航道的等级表示,并应符合经审批的航运规划。
5.整治河段的岸线利用应与岸线控制线、岸线利用功能分区的控制要求相一致,并应符合经审批的岸线利用规划。
6.当河道整治设计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设计标准时,应协调各标准间的关系。
有防洪任务的整治河段设计泄洪流量和设计洪水位宜采用下列方法分析确定:
1.整治河段的设计泄洪流量按确定的防洪标准,根据设计洪水通过水文水利计算确定。
2.主要控制站的设计洪水位可根据实测年最高洪水位系列进行频率分析后确定,或根据设计洪峰流量通过分析河道冲淤变化后的水位流量关系确定。当两者的洪水位不一致时,应取较大值作为设计洪水位。
3.以实际年型洪水作为防洪标准的河段,主要控制站的设计洪水位可根据实测或调查的最高洪水位和整体防洪要求,分析河道冲淤变化后合理确定。
4.潮汐河口的设计潮位应采用历年实测高、低潮位资料进行频率分析确定。缺乏潮位资料时,可参照邻近地区的设计潮位,分析相关关系确定。
5.整治河段的设计洪水水面线,宜根据主要控制站的设计洪水位和该河段的设计泄洪流量,按设计的河道纵横断面计算确定。
有排涝任务的整治河段设计排涝流量和设计排涝水位,根据该河段所承泄的排涝区情况和设计要求宜采用下列方法确定:
1.设计排涝流量按确定的排涝标准根据设计暴雨间接推算。
2.坡水地区设计排涝流量可采用排涝模数经验公式计算。
3.泵站抽排地区设计排涝流量,农田可根据作物耐涝历时采用排涝期涝水量平均排除法估算;城镇可采用产汇流和河洼地容许调节水量,平均排除法估算。
4.承泄自排涝水的整治河段设计排涝水位一般宜低于地面0.2m~0.5m,必要时经技术经济论证局部河段也可略高于地面。
5.承泄抽排涝水的整治河段设计排涝水位可高于滩地地面,但应满足上下游河段的防洪和排涝要求。
有河势控制任务的整治河段,中水河槽的设计整治流量应为该河段的造床流量。造床流量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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