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

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隶属于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兰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兰州招标网积极履行省招标网(甘肃招标网)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概况:
兰州招标网是兰州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
兰州招标网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招投标人员管理,结合本地区兰州招投标的相关内容,制定了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总则、专家库的组建、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等相关规定内容,其中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十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网络抽取端设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维护端分为综合管理端、行业管理端、市县区管理端和技术维护端。
综合管理端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数据库管理、专家管理和专家库运行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行业管理端设在省直部门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的省级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部门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和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更新专家信息。
市州管理端设在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级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录入和更新。
技术维护端设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专家库系统的日常维护、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后台监控端负责对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登录专家库系统行为进行监控,分析系统实时记录,形成记录周报。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监控单位应及时报省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应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为专家抽取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甘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申请表》,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于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时间至少1个工作日前,送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或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落实抽取时间等事宜;
(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抽取评标(评审)专家。专家抽取过程的监督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截止通知专家到达时间的前10分钟,由参与专家抽取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到专家抽取地点密封打印专家抽取结果,并签字确认。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保密。
第二十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应为评标(评审)专家按时到达评标地点保证充足时间,原则上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抽取。因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前抽取。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保证评标(评审)专家的抽取、通知、接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禁止以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本地区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评审)专家: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9人的;
(二)政府采购等,国家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后,在专家应急库中重新补充抽取评标(评审)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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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招标网基本信息:
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27号国土规划大厦12、13楼
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931-7849080
兰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邮政编码: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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