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按照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本着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制定的。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招标工程量清单(5)招标控制价(6)投标报价(7)合同价款约定(8)工程计量(9)合同价款调整(10)合同价款中期支付(11)竣工结算与支付(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14)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15)计价表格

其中《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本内容:

4.0.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工程结算应按本规范执行。

4.0.2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4.0.3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0.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4.0.5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4.0.6 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招标人部分的金额可按估算金额确定。

2投标人部分的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人提出要求所发生的费用确定,零星工作项目费应根据“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确定。

3 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填写。

4.0.7 招标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以及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4.0.8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

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0.10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

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以上是鲁班乐标为中国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关注手机鲁班乐标(m./),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