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地基变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
2、对于砌体结构应由局部倾斜值控制;对于框架结构和排架结构应由相邻柱基沉降差控制;对于多层或高层建筑应由整体倾斜值控制,必要时尚应控制平均沉降量;
3、地面有大面积堆载或基础周围有局部堆载,沉降计算应计入地面沉降引起的附加沉降;
4、应考虑相邻基础荷载影响;当基础面积系数大于0.6时,可按基础外包面积计算基底附加压力;
5、当建筑物设有地下室且埋置较深时,应考虑基坑开挖后,地基土回弹再压缩引起的沉降值;
6、对高压缩性土地基,当基底附加压力大于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的0.75时,应预测沉降变化趋势并控制施工期间的加荷速率;
7、宜考虑上部结构、基础与地基共同作用进行变形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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