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规定
1.1在通航航道内从事疏浚、吹填作业,应在开工前与航政管理(海事)部门取得联系,及时申请并发布航道施工公告。
1.2施工船舶应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和适航证书,并获得安全签证。
1.3所有船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和学习,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船舶设备操作与维护规程;熟悉船舶各类信号的意义并能正确发布各类信号;熟悉并掌握应急部署和应急工器具的使用。
1.4船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服务簿和任职资格证书。
1.5施工前应对作业区内水上、水下地形及障碍物进行全面调查,包括电力线路、通信电缆、光缆、各类管道、构筑物、污染物、爆炸物、沉船等,查明位置和主管单位,并联系处理解决。
1.6施工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白天作业,在通航一侧悬挂黑色锚球一个,在不通航一侧悬挂黑色十字架一个;夜间作业,在通航一侧悬挂白光环照灯一盏,在不通航一侧悬挂红光环照灯一盏。
1.7陆地排泥场围堰与退水口修筑必须稳固、不透水,并在整个施工期间设专人进行巡视、维护。水上抛泥区水深应满足船舶航行、卸泥、调头需要,防止船舶搁浅。
1.8绞吸式挖泥船伸出的排泥管线(含潜管)的头、尾及每间隔50m位置应显示白色环照灯一盏。
1.9自航式挖泥船作业时,除显示机动船在航号灯外,还应:白天悬挂圆球、菱形、圆球号型各一个,夜间设置红、白、红光环照灯各一盏。
1.10拖轮拖带泥驳作业时,应分别在拖轮、泥驳规定位置显示号灯和在航标志。
1.1l施工船舶应配置消防、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抢险器材和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使之处于适用状态;船队应编制消防、救生、防撞、堵漏等应急部署表,应定期组织应急抢险演练;并按不同区域、不同用途在船体适合部位明示张贴警示标志和放置位置分布图。
1.12跨航道进行施工作业应得到航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用水下潜管方式敷设排泥管线;施工中随时注意过往船只航行安全,需要时应请航政部门进行水上交通管制。
1.13同一施工区内有两艘以上挖泥船同时作业时,船体、管线彼此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1.14沿海或近海施工作业,应联系当地气象部门的气象服务;随时掌握风浪、潮涌、暴雨、浓雾的动向,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风力大于6级或浪高大于1.Om时,非自航船应停止作业,就地避风;暴雨、浓雾天气应停止机动船作业。
1.15施工船舶在施工期间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船上配置功率足够的无线电通信设备,并保持其技术状态良好。
2机舱内严禁带人火种,排气管等高温区域严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在无安全监护条件下,不应在船上进行任何形式的明火作业。
3施工船舶的工作平台、行走平台及台阶周围的护栏应完整;行走跳板要搭设牢固,并设有防滑条;各类缆绳应保持完好、清洁。
4备用发电机组、应急空压机、应急水泵、应急出口、应急电瓶等应处于完好状态,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记入船舶轮机日志;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处理。
5冬季施工应注意设备保温,需要时柴油机应加注防冻液,或打开蒸汽管进出阀对循环油柜的润滑油进行加温;各工作平台、行走平台及台阶要增加防滑设施,及时清除表面霜、雪、冰凌;在水上进行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防滑鞋,并配有辅助船舶协同作业。
6夏季施工应注意防暑降温,保持机舱通风设施良好;高温天气在甲板作业时应穿厚底鞋,以防烫伤;应检查船上避雷装置使其保持有效状态,预防雷电突然袭击。
7台风季节应提前了解、察看、落实避风港或避风锚地,并保持机动船舶及锚具处于完好状态;所有水上管线必须用不小于¢22mm的钢丝绳串联固定。
8严禁船员作业时间喝酒,同时禁止船员酒后水上作业。
9废弃物品(污油、棉纱、生活垃圾等)不应随意抛弃,应放入指定的容器内,定期处置。
2、排泥管线架设
2.1陆地排泥管线架设管基应稳固、平顺,管件连接应紧固、密闭,保证施工时不漏泥浆。
2.2坡面架设排泥管线应做好管道固定墩,并不应在坡面自由滚动运输管线。
2.3排泥管线跨(穿)越公路、铁路、桥梁等交通要道时,应事先与有关管理部门联系,取得施工许可证以后,才能进行管线架设;管线架设不应损坏原有设施的功能和耐久性。
2.4水上管线宜采用陆上组装、分段下水连接或直接在船舷侧组装下水的连接方式。
2.5水上管线与挖泥船连接时,机动船应根据流速、流向谨慎操作,避免紧急停车造成物体碰撞、人员落水等不良事故发生。
2.6水陆接头连接应搭设固定排架或抛设固定锚缆或构筑固定地垅,固定排架坡度不宜大于30°,水上管与陆地管之间用大于¢22mm的钢丝绳连接锁定,以防风浪袭击或船舶碰撞时脱开。
2.7船体与浮管、浮管与水陆接头及岸管的连接安装应牢固无泄漏,以免造成管线脱开、浮筒(体)窜位、翻转造成事故。
3、施工设备调遣
3.1船舶封舱及甲板以上设备固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全船各舱室门窗应不变形、水密胶条完好,门窗把手、锁具灵活而不松动,舱内所有可移动物品应集中摆放并加以固定。
2甲板与舱室相通的孔眼、管道口应全部封堵,需要时用玻璃胶加固;外露的玻璃应用木板封固,舱室的通气孔、排气孔用防水布包裹并扎紧。
3所有通向船外的管系如海底阀、排水阀、各舱室贯通阀、吸泥管截止阀等应全部关闭。
4绞刀(链斗)桥架应用专用保险缆固定,桥架前端用工字钢横担并与船体焊接固定,抓(铲)斗船的抓(铲)斗应落架固定。
5甲板上所有可活动的机械、工器具、材料应按要求进行锁定和固定。
6船上带有自动抛锚扒杆时,应将两抛锚扒杆收回用抱箍和钢丝绳固定在专用立柱上,并在两抛锚扒杆间用钢丝绳横向拉紧。
7需要放倒定位桩时,放桩后应将两定位桩用抱箍固定在桩架上;如不需放倒定位桩,应将定位桩提升至规定高度后,穿好定位销,固定定位桩和提升油缸,如定位桩与其抱箍间隙较大,应用斜木塞牢。
8甲板吊吊钩应微力收紧,并用钢丝绳与甲板连接固定。
9两横移锚应收至桥架横移滑轮下方备用,其中一只应做好途中抛锚准备。
3.2船舶管线编队应满足下列要求:
1拖航时的阻力最小。
2船队编组长度和宽度,应小于航道允许的最大长度与宽度;高度不应超过跨河建筑物的净空高度。
3吊拖航行应将最大、最坚固的船舶放在前面,并使船舶之间具有一定距离;绑拖航行时,船舶之间应绑系牢固。
4单列浮筒(体)管线,应用大于¢22mm钢丝绳穿连系牢加固;两列或三列(最多三列)管线同时被拖时,应在单列纵向系牢加固的基础上,进行横向收拢联结,以增强被拖管线的整体性。
5被拖带的浮筒(体)管线应完好、无破损,迎水侧管口应用盲板封堵,以减少阻力。
6被拖浮筒(体)管线的首尾两端应各设一盏环照白炽灯,在末端设一组菱形号型,号灯、号型的高度应高出管线1.5m。
3.3施工船舶拖航调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船舶完成封舱后,应经过船舶检验部门的航行安全检验和取得港航监督部门的适航签证。
2启航前,要全面查验船舶悬挂的在航号型、号灯、通信设施和备用电源;熟悉沿途航道、码头、船闸、桥梁、过江电缆等调查资料,确认准备工作完成和航行线路选择无误时才能准予启航。
3启航后,应随时掌握沿途水文、气象、风力、风向、流速、潮汐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航速、航向或采取停靠避险措施,航行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4自航船舶应在规定的适航区域和气象条件下进行航行;条件不具备时,应采用拖轮拖航或半潜驳、货轮运送方式实施水上调遣。
5拖航期间,内河被拖船只上除必须的值班人员外不应有其他船员;海上被拖船只上不应留有任何船员。
6航行期间,船队应定时与陆地指挥部保持密切联系,通报途中情况,以便随时取得指令与援助。
3.4施工船舶使用半潜驳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l待装驳船舶应按照近海航行要求,分别进行放桩、封舱、加固等作业准备。
2随船管线应按照潜驳货物平面布置图进行拆分、编组、绑扎排放。
3装驳时,应按照装驳计划确定的进驳顺序,依次将设备拖带进驳,并将每次进驳的设备进行临时性固定。
4各设备进驳后,由半潜驳专业人员对所有船舶、管线进行支撑、绑扎、焊接等稳固工作。
5半潜驳卸驳时,应按照船舶、管线进驳顺序的反向进行。船舶出驳后,应组织拖轮将水上设备直接拖带到目的地或停靠码头泊系待命。
3.5设备陆上转移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挖泥船或挖泥船的部件和重量应符合公路或铁路运输的规定,并考虑运输和起重设备的能力。
2陆上转移应考虑挖泥船到达现场后的组装和下水方法,并选择适当的场地。
3挖泥船的拆卸和组装工作应按相应拆装规范进行,工作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吊装和吊卸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4、疏浚施工
4.1挖泥船进场就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挖泥船进场前,应了解沿途航道及水面、水下碍航物的分布情况,必要时安排熟悉水域情况的机动船引航。
2自航式挖泥船或由拖轮拖带挖泥船进场时,应缓慢行驶进入施工区域,拖轮的连接缆绳应牢固可靠;行进中做好船舶避让和采取防碰撞措施;就位时,应在船舶完全停稳后再抛定位锚或下定位桩。
3挖泥船在流速较大的水域就位时,宜采用逆水缓慢上行方式就位;下桩前应测量水深,若水深接近定位桩最大允许深度时,应采取分段缓降方式进行落桩定位。
4.2挖泥船开工前应做下列安全检查:
1检查全船各部件的紧固情况,对机械运转部位进行全面润滑,保持各机械和部件运转灵活;锚缆、横移缆、提升缆、拖带缆应完好、无破损。
2检查各操纵杆是否都处在“空挡”位置,按钮是否处于停止工作位置,仪表显示是否处于起始位置。
3检查各柴油机及连接件紧固、转动情况,开车前盘车1~2圈无特别重感,才可启动操作。
4检查冷却系统、柴油机机油和日用油箱油位、齿轮箱与液压油箱油位、蓄电池电位、报警系统中位等是否处于正确和正常状态。
5检查水、陆排泥管线及接头部位的连接是否可靠、牢固,排泥场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6从开挖区到卸泥区之间自航或拖航船舶应上、下水各试航一次,同时应测量水深,了解水情和过往船只情况及避让方式。
7检查抓(铲)斗船左右舷压载水舱是否按规定注入足够的压载水,以防止吊机(斗臂)旋转时造成船体过度倾斜。
8修船或停工时间较长,恢复生产时应安排整船及各机(含甲板机械)的空车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应少于2h,保证整船各机械、各部件施工时运转正常。
4.3绞吸式挖泥船常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l开机时,当主机达到合泵转速要求时,方可按下合泵按钮进行合泵操作,合泵后应缓慢提高主机转速,直至达到泥泵正常工作压力;主机转速超过800r/min以上时,不应实施合(脱)泵操作。
2施工中如遇泥泵、绞刀等工作压力仪表显示不正常时,应立即降低主机转速至脱泵,检查分析原因并处置后,再重新进行合泵操作。
3横移锚缆位于通航航道内时,应加强对过往船只的观察,需要时应放松缆绳让航,防止缆绳对过往船只造成兜底或挂住推进器。
4挖泥船在窄河道采用岸边地垅固定左右横移缆作业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巡视。
5沿海地区需候潮作业时,施工间隙宜下单桩并收紧锚缆等候,禁止下双桩或绞刀头着地。
4.4耙吸式挖泥船常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l开机前,检查并清除耙吸管、绞车、吊架、波浪补偿器等活动部位的障碍物,开机后,听从操纵台驾驶员的指挥,准确无误地将耙头下到泥面,直至正常生产。
2施工中注意流速、流向,当挖槽与流向有交角时应尽量使用上游一舷的泥耙,下耙前应慢车下放,调正船位。
3发现船体失控有压耙危险时,应立即提升耙头钢缆,使之垂直水面或定耙平水,并注意与船舷的距离;待船体平稳后再“下耙”进行挖泥施工。
4卸泥时,在开启泥门前应测试水深,水深值应大于挖泥船卸泥后泥门能正常关闭时的水深值,否则应另选深槽卸泥。
4.5抓斗(铲斗)式挖泥船常规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泥驳停稳、缆绳泊系完成后才能进行抓(铲)斗作业。
2抓(铲)斗作业回转区下禁止行人走动;船机收紧或放松各种缆绳要由专人指挥,任何人不应站立于钢缆或锚链之上或紧靠滚筒或缆桩;操作人员要集中注意力,松缆时不宜突然刹车,严防钢缆、链条崩断伤人。
3施工中因等驳、移锚等暂停作业时,抓(铲)斗不应长时间悬在半空,应将抓(铲)斗落地并锁住开合、升降、旋转等机构,需要时通知主机人员停车。
4空驳装载时,抓(铲)斗不宜过高,开斗不宜过大,防止因泥团石块下坠力过大损坏泥门、泥门链条或泥浆石块飞溅伤人。
5作业人员系缆、解缆时,严禁脚踏两船作业,防止突然失足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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