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的界定

超高层是怎样界定的?超高层的界定的依据有哪些?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超高层的界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超高层的界定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在中国,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1972年8月在美国宾夕法尼亚洲的伯利恒市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上,专门讨论并提出高层建筑的分类和定义。
1、第一类高层建筑:9-16层(高度到50米);
2、第二类高层建筑:17-25层(高度到75米);
3、第三类高层建筑:26-40层(最高到100米);
4、超高层建筑:40层以上(高度100米以上)。
更多关于“超高层的界定”等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鲁班乐标进行查询。

关注手机鲁班乐标(m./),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