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预防控制施工生产中导致职业中毒、矽肺等职业危害因素,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施工生产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生产中产生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
(一)粉尘:矽尘、水泥尘、电焊烟尘等;
(二)有害气体: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硫化氢(H2S)等;
(三)物理因素:高温、局部振动、噪声、低气压等。
第四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工序或过程
(一)粉尘:凿眼、爆破、找顶、出渣、装卸、运输、
搅拌、喷砼、碎石、筛选沙石料、电焊等;
(二)有害气体:爆破、机车尾气、电焊、燃煤取暖、
坑道、岩层气体溢出等;
(三)物理因素:夏季露天作业、燃煤锅炉、手风钻打
眼、机械运转、碎石、爆破、装卸、运输、锻造、高原低气压环境作业等。
第五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各级主要领导应当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熟悉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法规,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
第二章一期预防
第六条、项目部应当采用有利于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和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方法。
第七条、项目部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八条、按照国家规定,项目部禁止使用童工,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九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各级工会应当督促项目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利于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情况应提出意见和改进措施,对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问题应与项目部领导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安质部门应将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因素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监督检查,保护员工的健康安全。
第十一条、集团母子公司卫生防疫部门应对重点工程、长大隧道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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