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静载检测要求?以下
鲁班乐标带来关于桩基静载检测要求,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一、基桩静载检测备案
检测机构开展基桩静载检测(含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静载检测,下同)前,应到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登录检测管理系统“基桩静载备案”模块(登录账号为我站之前分配给各检测机构的账号,下同),录入工程项目名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尚不清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先填写我站或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待明确工程质量机构后再进行修改)、单位工程数量及名称、基桩数量、基桩类型、检测方法及其检测数量、工程项目检测负责人、检测人员等信息,其中每个工程项目应至少配备1名检测负责人和2名检测人员(检测负责人可兼任检测人员)。工程项目检测负责人应持有静载检测岗位证书,且不得同一时间(指静载试验时间,下同)跨设区市担任不同工程项目检测负责人;检测人员应持有静载或静载现场检测岗位证书,同一时间在同一工程项目最多可担任2根基桩静载试验的检测人员,且不得同一时间在不同工程项目担任检测人员。检测机构应对备案信息真实性负责,检测前未进行检测备案的,不得开展基桩静载检测。
二、基桩静载试验开始、中止和机顶盒异常告知及试验结束确认
(一)试验开始告知。基桩静载试验开始后1小时内,检测人员应进行试验开始告知。试验开始前检测人员应测试现场网络信号,若发现现场网络信号差时,应电话告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否则应在试验开始后一小时内停止试验,待告知后重新开始试验。
(二)试验中止告知。静载试验过程中因故中止的,检测人员应在中止后2小时内进行试验中止告知。中止后重新试验的,应重新进行试验开始告知。
(三)机顶盒异常告知。静载试验过程中检测人员应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手机版实时查看试验数据上传情况,若出现机顶盒损坏等情况造成无法上传试验数据,或现场网络不畅通造成试验数据超过1小时未上传的,检测人员应立即进行机顶盒异常告知(试验开始1小时后出现机顶盒异常且异常时间发生在00:00~08:00之间的,可在当天9点前进行机顶盒异常告知)。
(四)试验结束确认。静载试验结束后1小时内,检测人员应进行试验结束确认。
试验开始、中止和机顶盒异常告知及试验结束确认,检测人员均可通过手机登录检测管理系统手机版“基桩管理—基桩试验管理”子模块进行操作(账号为检测人员在检测管理系统备案的手机号码,下同)。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至少指定1名监督人员负责基桩静载检测监管(以下简称“静载监管人员”,各检测机构可到检测管理系统下载各监督机构静载监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或到检测管理系统手机版查询)。静载监管人员应下载安装检测管理系统手机版以便实时接收受监工程试验开始、中止和机顶盒异常告知及试验结束确认等信息。
三、确保加载反力装置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一)加载反力装置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当试验时的桩顶标高高于设计标高时,最大加载量应考虑超出基桩设计标高部分对试验的影响。
(二)检测方案应明确加载反力装置类型,采用压重平台反力装置的,砼预制块的密度取值不得大于24kN/m3,所有计入压重的钢梁、垫箱、承压板应有编号且现场随附其重量自校记录。
(三)压重原则上检测前一次加足,当单桩极限承载力大于10000kN且受现场地质条件限制无法一次加足的,可采用二次堆载,一次及二次堆载的所有压重应在试验前送达检测现场。采用二次堆载的,检测机构应在检测方案中明确二次堆载量及级数,检测方案应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同意后书面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在检测管理系统“二次堆载备案”模块备案。未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未向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书面备案或未在检测管理系统备案的,不得采用二次堆载。
(四)检测机构应按附表1做好压重堆载、桩号、检测设备记录,并在检测前报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压重、桩号或检测设备未经确认不得开始检测。采用二次堆载的,应做两次堆载记录。
(五)静载仪相关系数的设定,检测人员应按附表1做好记录并经检测项目负责人确认。
四、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原则上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当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一)静载试验是为设计提供依据的;
(二)施工前未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确定单桩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
(三)基桩为软土中的摩擦桩(端承摩擦桩)的;
(四)静载试验属复合地基增强体单桩静载检测的。
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若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本工程应先选择有代表性的各3根以上基桩分别进行慢速、快速法比对试验(进行慢速、快速法的2根基桩应相邻且地质条件相近,作为比对试验用的快速法基桩静载检测不得作为验收的依据),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书面同意后,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5名与该工程无利害关系的基桩静载检测专家(专家库由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检测分会发布)进行论证,经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致同意后在检测管理系统 “快速加载法备案”模块进行备案。论证开始前3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通知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对论证的组织形式、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监督。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
(一)未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或监理单位书面同意;
(二)未举行专家论证,或专家论证组织形式、程序是不符合要求;
(三)举行专家论证时未通知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到场监督;
(四)未在检测管理系统备案的。
采用快速维持荷载法的,最大加载量不得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极限承载力标准值的1.05倍,单位工程同一条件下的单桩竖向抗压承级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统计值除以2.1取值。
五、及时上传检测报告
检测机构应在基桩静载检测报告审批人员签发生效后3日内将报告信息录入至检测管理系统。对检测管理系统出现“未达最大试验荷载”或“总沉降大于40mm或0.05D”警示信息的基桩,检测机构应在该基桩所在单位工程的所有基桩静载试验结束后15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并上传至检测管理系统。
六、加强基桩静载检测监管
(一)开展监督抽查。对基桩静载检测数量不少于5根的工程项目,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应至少抽查1根正在进行试验的基桩静载检测情况(重点抽查机顶盒异常或试验中止的基桩);对基桩静载检测数量少于5根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结合实际情况随机抽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桩基子分部验收监督或抽查桩基静载检测报告时,应检查相应的基桩静载试验数据是否已上传。
(二)强化异常桩监管。对检测管理系统出现“未达最大试验荷载”或“总沉降大于40mm或0.05D”警示信息的基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核查其是否出具检测报告及试验过程和报告结论是否与试验数据相符合。
(三)严格处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基桩静载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相关问题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应上报所属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立案查处。
2、出现《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工程建设主要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的通知》(闽建建[2014]42号)情形的,应及时上报我站,由我站上报省厅将其列入黑名单。
3、未使用机顶盒规避监管的,应及时上报我站,由我站上报省厅责令对其一年内开展的基桩静载检测实施视频监控。
4、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相应的基桩静载检测无效:
1)试验数据未上传至机顶盒的;
2)检测人员同一时间在不同工程项目担任检测人员的;
3)检测设备同一时间在不同的基桩静载试验使用的;
4)检测人员无静载或静载现场检测岗位证书的;
5)检测设备未检定或检定已过期的。
若静载检测无效的基桩所在单位工程尚具备静载检测条件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牵头另行选择基桩重新进行静载检测,若所在的单位工程不具备静载检测条件的,应责令建设单位牵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在施工过程和竣工后三年内开展沉降观测(若三年内沉降未达稳定条件还应继续观测),并根据观测情况进一步处理。
5、其它违反相关标准或检测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或通报。
本文件涉及检测管理系统手机版的条款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其它条款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检测机构可在检测管理系统手机版正式启用前进行试用,试用数据不作为管理的依据。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文件传达到在本辖区内开展基桩静载检测的所有检测机构和在建工程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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