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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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有形要素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与行政监督部门的关系,组织处理有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部运作的投诉、举报。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
市行政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以及列入国家、省计划的大中型或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
(一)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
(二)服务合同估算金额25万元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
(三)估算造价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总承包、施工。
(四)采购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设备及材料采购。
第九条、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经批准之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经两次公开招标失败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邀请招标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可以预见并需要事前准备的经常性发生的交通、水利等维修抢修工程,应当每年度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预选3个以上合格的承包人,需要进行维修抢修时再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具体的承包人。
第十一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之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市国家安全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或市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秘密,并且不宜招标的。
(二)停建或缓建之后恢复建设,且中标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企业自建自用的房屋建筑及附属工程,且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
(四)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等。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原中标人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经两次招标失败的。
(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核不进行招标的,应当将审核文件抄送市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内部应当建立起公开、公平、公正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集体决定方式择优选择承包人,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费用或造价。订立合同之后随意扩大承包范围、增加费用或造价的,发展改革部门及财政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及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3名以上具有招标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人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服务合同估算金额15万元以上的,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招标人委托指定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是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办理的事项,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并按照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支付服务费。
第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质许可和招标人委托范围之内代理招标事项,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接受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及投标咨询业务,不得非法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章、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接受投标报名、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时间及地点、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以及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文件。
(三)相应资金已经落实。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批准文件或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
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具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并已经取得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招标应当使用规范的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或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二十条、招标公告发布前,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向招标人指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出之前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备案后确需修改的,招标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重新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已经发出的,招标人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或投标截止之前至少提前15日将修改内容或修改之后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放给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至少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及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费用。
(六)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放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放或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自行下载。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投标人收取制作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合理费用及资料押金,资料押金应当在投标人退还资料时予以退还。
招标人通过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不得向投标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开始计算。
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及投标文件所需的时间:
(一)编制资格预审申请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
(二)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报名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二)施工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方面的内容。
(三)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招标,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
(四)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不得采用摇珠、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投标人。
第三十条、招标人不得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和技术。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投标人完成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限于招标之前的3年之内。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公开标底并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限,投标报价上限不得超过标底。
第三十三条、施工招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采用的计价方法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及结算方式。
施工一般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每月支付合同价款,其他应当按照交货、服务进度定期支付合同价款,支付比例为已经完成工作量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
结算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交货或服务全部完成之日起90日之内完成,结算的支付比例不得少于结算价的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报价上限的百分之二,施工招标不得超过80万元,其他招标不得超过10万元。投标担保有效期限至少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30日。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数额一般不得少于投标报价上限或中标价的百分之十,并不得超过投标报价上限或中标价的百分之四十。
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投标报价上限之间的差额作为履约担保,差额少于中标价百分之十的可以按照百分之十计算。
除差额履约担保之外,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方式相同、数额相等的支付担保。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尚未确定中标人之前提交履约担保。
第三十六条、担保可以采用现金或不可撤销银行保函的方式,担保数额超过100万元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不可撤销银行保函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招标应当采用下列四种评标办法:
(一)最低价(次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最低价(次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次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招标。
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是指确定低于并最接近全部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三)两阶段评标办法,仅适用于项目总承包、勘察、设备及材料采购招标,以及招标内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总承包招标或500万元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
两阶段评标办法是指第一阶段通过技术、业绩、信誉标书评审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进入第二阶段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第二阶段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四)综合评标办法,仅适用于可行性研究、造价咨询、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
综合评标办法是指通过技术、业绩、信誉、经济标书评审确定综合排名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两阶段评标办法和综合评标办法的技术标书一般为暗标,标书内容不得出现与判断投标人身份相关的标识或暗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单独或分别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根据招标人介绍情形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对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提出的疑问,应当以召开招标答疑会议等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发放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解答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招标人设定的投标报名条件、投标担保条件、履约担保条件、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评标办法等导致投标人少于5个的,视为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但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潜在投标人少于5个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对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无论是否已经确定中标人,均可依法责令改正、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投标人:
(一)招标内容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总承包、施工总承包招标,以及500万元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招标。
(二)技术复杂或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招标。
第四十三条、资格预审应当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人数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除1名招标人代表之外,其余成员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方式确定。
第四十四条、资格预审应当采用下列方法:
(一)定性评审法: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选择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为合格投标人。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8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或重新招标。
(二)定量评分法: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需要,设定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并按照百分制设定附加择优条件的评审指标权重及评审细则。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首先就投标人是否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进行评审。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少于8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设定资格预审条件或重新招标。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在8个以上12个以下的,其投标人全部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满足全部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人超过12个的,招标人可以按照附加择优条件得分由高至低排序,依次选取不少于12个合格的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的评审报告交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名的投标人名单。
(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名单。
(三)各项原始评审记录。
(四)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在珠海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之后的3个工作日之内,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仅限于资格预审阶段作为选取合格投标人的根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资格预审的评审意见引导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四十八条、资格预审完成之后,招标人不得再对投标人进行业绩和信誉方面的评审。
第四章、投标
第四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向该建设工程提供了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建设工程的施工投标。
禁止直接隶属同一法人的不同分支机构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
第五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不得强迫投标人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
第五十一条、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相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五十二条、联合体各方应当订立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订立共同投标协议之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第五十三条、联合体参加资格审查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应当在投标截止之前征得招标人同意。变化之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前未经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联合体的资质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第五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主办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及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的授权文件。
第五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主办人的名义提交投标担保。以联合体主办人名义提交的投标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有约束力。
第五十六条、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及条件。
第五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人不按照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可以拒收投标文件。
无论投标担保来源如何,都仅向投标人退回。
第五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至指定地点和指定接收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开标之前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可以拒收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规定可以在开标会议现场或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资料除外。
第五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投标文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细微偏差补正以及招标人要求投标人作出的承诺或细微偏差补正除外。
第六十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投标。
第六十一条、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内定中标人后再参加投标。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来源于同一投标人或同一账户。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机构或同一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除规定格式及内容之外的其他格式、内容相同或大量雷同。
(六)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不合理的一致。
(七)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市场报价部分呈规律性变化。
(八)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或其他成员存在相同人员。
(九)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六十二条、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所属人员、招标人相关负责人的近亲属操纵投标或代表投标人参与投标。
(二)招标人在资格预审评审或开标之前开启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并将资格预审或投标情形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文件。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五)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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