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规定完成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后,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编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验收即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运作,促进项目按时交工验收、竣工达产达效,根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交工验收(3)竣工验收(4)项目后评估(5)奖励与考核(6)附则六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工验收内容如下:
第五条 交工验收条件
项目或项目的子项按施工图纸内容全部实施完成后,必须在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和负荷联动试车成功后组织该项目(子项)的交工验收。
第六条 交工验收期限
项目(项目的子项)交工验收期限为具备验收条件后六个月以内。
交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主管部门将项目移交给使用单位(移交的手续),使用单位原则上应无条件接收,项目实施单位仍有义务承担合同范围内的整改任务。交工验收后投资原则上不再进入工程成本。确须增加项目投资进行整改的内容,报规划部审查,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项目资产已移交机动设备部的,单独立项。
第七条 交工验收组织 交工验收由施工主管部门(技改指挥部或机动设备部等)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第八条 交工验收的一般程序 (一)检查和验收交工技术资料; (二)鉴定工程质量; (三)处理交工验收中的有关问题; (四)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五)组织交工验收阶段工作总结。
第九条 组织交工验收时,施工方应准备好如下资料: (一)交工工程一览表; (二)材料、半成品、构件合格证; (三)隐蔽工程记录; (四)施工自检记录; (五)设备安装技术资料; (六)各种按设计规范进行实验的记录; (七)质量事故处理资料; (八)材料代用资料; (九)工程竣工图; (十)未完工程说明。
第十条 在交工验收中发现的缺陷或整改事项,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界定并明确责任单位,由设计单位提出整改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完成。设备缺陷由施工主管部门责成采购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完善。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特点,在交工验收阶段,对不影响主体生产的部分可以进行甩项验收,但必须规定所甩项目的完成限期。
第十二条 交工验收通过后,施工主管部门应根据施工合同条款,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在三个月内整理好项目结算资料,提交施工主管部门审查后及时送交规划部进行工程结算审核。
第十三条 交工验收中的技术竣工、无负荷联动试车、负荷联动试车:
(一)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
建筑工程:根据施工合同,按照设计采用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技术检查,合格后即为技术竣工;民用建筑工程在技术竣工合格后即可签交工验收证书;工业建筑则可签建筑工程竣工证书。
设备安装工程:按照设备、设计试车规程进行单体试车,合格后,签证单体试车合格证书。 技术竣工(含单体试车)由施工主管部门组织。
(二)无负荷联动试车 单体试车后,需对项目所有工艺、设备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签订无负荷试车合格证书。
受项目建设性质的限制,无法进行无负荷试车的工程,根据工艺要求,经过通水、通汽(气)等联动试车合格后可签无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证书。
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施工主管单位组织。
(三)负荷联动试车
按照设计和试车规程向联动的工艺设备投料,联动工艺设备按设计要求正常完成生产工艺流程,即表示该设备负荷联动试车合格,试车组人员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认可。负荷联动试车合格后,即办理交工验收证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正式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组织试生产。
负荷联动试车由项目施工主管单位组织,使用单位负责现场调度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 工业厂房、建筑物以及消防须提供单独的验收证明书。其他未尽事宜,由施工主管部门在交工验收办理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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