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责任问题是一个令人讳莫如深的敏感话题,但目前在业内非公开场也有所讨论。业界人士认为从法理上讲监理无责任,但达成了另一种共识就是:安全应成为监理业的追求目标。
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并对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完全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其于不顾。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所以因质量隐患导致的安全事故,监理责无旁贷
其次,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最后,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尽心尽力。现实需要就应该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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