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基本程序

(1)前期研究,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基础能力的支撑条件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2)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3)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4)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5)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6)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7)根据纲要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方案。

(8)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组织编制机关公告30日以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9)规划方案的修改完善。

(10)在政府审批基础上,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11)根据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

(12)审批机关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13)组织编制机关及时公布依法审批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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