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分析

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系建设工程实践中的行业惯例,都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进行应对和处理的法律手段。本文从建设工程实践角度分析了工程签证与工程索赔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以及在合同履行中的现实意义。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合同管理是关键,而合同管理最主要的是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工程变更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及投资均有所影响,其中对投资影响最大。在工程变更中,就涉及到工程签证,工程签证是当事人就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某些新情形达成的补充协议。而工程索赔则是有经验的承包人通过工程变更的权限更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有效机制。索赔的本质在于实现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之间风险的“再分配”。在建设工程实践领域,工程签证和工程索赔之间的存在哪些关系,又有何区别,系本文关注的问题。

一、工程签证

(一)工程签证概念工程签证的概念来源于我国的建设工程实践。据考证,工程签证的概念起源于1961年,在一项工程中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承包人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故承包人出具了一份费用清单要求发包人签字确认并予以补偿。由此便形成了最早的工程签证。①工程签证是指工程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工程及结算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的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②工程签证是工程结算增减工程造价的凭据。工程签证按照不同的标准可有多种类型划分,如现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直接性工程签证和间接性工程签证。

(二)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有效工程签证的构成要件:(1)签证主体必须是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仅有单方签字不能构成有效的工程签证。(2)签证内容必须是涉及合同顺延、费用变化或工程质量变化等内容。(3)签证权限必须是有权主体才能完成,无授权权限的人完成的签证属于效力待定的签证,必须经过有权主体追认方有效。(4)当事人双方对签证内容协商一致。

(三)工程签证的特征首先,工程签证具有明显契约的特点,系双方法律行为,签证系工程承发包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工程签证涉及到的双方权责利已确定,可以将其作为结算工程量的依据。再次,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现象,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关于工程签证,需要强调的是,工程签证并不能简单地将其理解为合作文件的组成部分。主要理由是,工程签证作为一份变更后的新的补充协议,其效力解释需要结合整个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通用合同条款、图纸、清单等)的优先顺序来定,而非简单的等同关系,通过此点须明确了解工程签证在合同解释上的重要性。

二、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因非自身原因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一定程序向对方主张权利的要求。这种权利,既有可能是经济费用的补偿,也有可能是合同工期的延长。③索赔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赋予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手段。索赔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如约履行,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对于企业而言,索赔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二)工程索赔的特征结合工程索赔的定义、性质以及建设工程本身的特点,工程索赔的特征可以概括为:1.索赔具有双向性。合同是有关权责利约定一致的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出现违约事项,对方都有权利向其提出主张要求索赔,索赔的主体具有双向性。在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不仅发包方有权向承包方进行主张索赔,而且承包方也有权向发包方进行主张索赔。2.索赔是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建设工程索赔是合同的乙方因遭受损失或权利损害单方向对方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主张,此种主张必须是在获得对方认可后方能实现,否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显然,索赔是一种单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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