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机械设备主管部门负责机械设备的采购、更新、报废、处置和使用调配。
(2)企业分支机构需要增加设备,需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给与补充和配置。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分支机构和项目经理部不得擅自越权购置。
(3)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分支机构代购设备,但必须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程序。
(4)项目经理部不得擅自动用工程款购置施工机械和交通车辆,更不得将机械设备和交通车辆的购置款摊入工程成本。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安装队伍实施,由企业、分支机构组织项目经理部共同验收,并报经地方政府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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