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计进行科学定位
首先要明确审计部门的职责和范围,这是做好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计的前提,也是有效防范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质量的必然要求。其次要准确把握资格预审审计的介入时间和深度,审计人员在进行资格预审审计时,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产生法律效力之前及时介入,提出审计意见。再次要切实加强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配合,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工作涉及的单位、组织比较多,各自都有独立的职责划分,加强各方面的协调配合,对于审计工作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后要拓展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计的范围,不能局限于资格预审阶段,要延伸到招标投标的评标、中标等环节中,以便更好地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二)建设和谐的审计环境,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计氛围
和谐审计环境有两个方面的涵义。宏观上,构建和谐审计环境要求要有一个和谐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环境,社会各界能对审计工作表示理解、支持和信赖。而在微观层面上,构建和谐审计环境就是在一定的审计机关机制作用下,人与人相互友爱、人与单位相互依存、单位与单位相互配合、单位与外部环境相互融洽。建设和谐审计环境要注意改善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方式和内容,增进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目的的认识,采取灵活有效的沟通方式,建立定期联系的制度。还要培养和强化审计的职业思维,不能停留在行政性的惯性思维,严重制约审计职能的深化,影响和谐审计环境的营造。
(三)建立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充实资格预审审计的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制度在我国实施多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好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但是配套法规的制定还存在一些问题。当前配套法规多是规章、办法,效力层级低,对重大问题难以做出规范,而且还会产生规章之间打架的问题,尤其是类似于资格预审监督方面立法还有缺口。因此应从国家立法层面考虑一下从宏观角度规范资格预审及其监督办法。纵观现有的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绝大部分内容重复《招标投标法》、国家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没有实质性内容,而应当加以细化的内容,却无力规范,或无权规范。因此,必须控制地方配套法规的立法数量,且要提高立法技术。在立法时不应重复上位法的内容,这样既可节省立法资源,又有利于相对人执行。
(四)加强审计方法在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计中的应用研究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需要交叉使用几种审计方法,不同审计项目也会客观要求审计人员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组合,从而做到财务审计与工程审计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由于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计属于建设项目审计的一部分,需重点采用全过程跟踪审计,并加强计算机辅助审计,审计调查与项目审计相结合,而且要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的审计结果。随着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计的开展,这些传统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审计工作的要求,比如在资格预审审计中采用有限数量制法审查法的评审,在资格审查委员会量化打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的时候。对于打分结果的审计评价如何判断,传统的方法显出极大的局限性。对于采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等方法进行的评审,审计人员要创新审计方法,结合对相关的评审方法熟练的掌握,可以综合的运用先进的方法,以达到相互验证、相互评估,这样对于最终的评审结果才能有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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