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程担保制度的历程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我国建设主管部门长期以来为了解决控制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减少或避免工程建设安全事故,这些与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问题,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主管部门在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总体安排下的一项工作部署。1996年,国务院就颁布了《质量振兴纲要》,强调改变用计划经济手段抓质量的思路,重点解决机制问题,提出建立新型的质量保证监督机制。1998年5月,建设部发布“关于一九九八年建设事业体制改革工作要点”,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健全工程索赔制度和担保制度”:“在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质量担保的试点”。1999年2月建设部形成了《关于深化建设市场改革的若干意见》,此后,又下发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讨论稿)》,提出建立以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以此作为我国政府对建设活动监督管理方式改革、用经济手段强化工程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2000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则把实行工程担保制度作为“十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在“十五”期间有重大进展。2002年,建设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成立了课题组,组织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校和企业的专家对建立我国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理论依据、国际惯例等进行了研究,并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成了《关于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课题研究报告》。课题报告全面分析了在我国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充分借鉴了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政府投资工程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方面的做法和成功经验,细化了建立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设想。为制订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工程担保管理制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2004年8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投标、承包商履约和承包商付款担保。2005年5月,建设部又印发了《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目前,工程担保制度已在我国初步建立,许多国家重点工程如国家大剧院、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首都博物馆新馆、奥运会主场馆和各个比赛项目场馆、以及一些城市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等都实行了工程担保,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工程担保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将与政府行政管理手段相互补充,共同促进我国建筑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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