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活动,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系指建筑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并检测验收合格,通过对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性能检测、质量记录、尺寸偏差及限值实测、观感质量等检查、评价、评审,达到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结构工程。
第三条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全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工作。
第四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陕西省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及国家强制标准等有关规定。符合绿色建筑施工标准并经过过程检查、专家评审、公示程序后确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
1、建筑工程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2、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施工图审查合格。
3、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结构创优目标明确,质量保证措施可靠,符合“四节一环保”绿色。
4、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技术资料保证条件完整、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进度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5、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或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条件,未因工程质量原因受到设区(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6、规模:建筑面积在(西安市10000平米、其它设区市(区)城区8000平米、各县(市)6000平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建筑工程;4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群体工程;其他具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六条 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开工前申报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备案表》
2、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创优方案;
3、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审查机构必须具有资质)
第三章 现场复查
第七条 工程在主体封顶、二次结构和围护结构施工一半前,企业应向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及时申请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并提交认定资料。(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市政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并按照其标准进行严格打分)。
第八条 省建筑业协会接到企业的申请现场复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去现场进行现场复查。复核组应由3位及以上专家组成。
第九条 复查时申报单位应在现场提供以下资料:
1、创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的汇报资料:
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参建单位、实施依据、工程难点、控制措施、工程亮点、新技术应用、分部验收、性能检测、评价打分、已获荣誉等等。
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或PPT):
应全面真实反映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既要反映工程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映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每个工程的放映时间为5-7分钟,并附有文字或配音说明。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4、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复查认定资料(文字版)。
第十条 现场复查主要内容
1、建设手续是否齐全;
2、创优方案的落实情况;
3、抽查工程实体质量;
4、影像资料(或PPT)及质量控制资料;
5、建设、监理等参建单位对工程结构质量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现场复查专家应严格按照核查标准进行复查,企业应全力配合;专家组需要实体抽查的部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二条 复查专家组对现场复查结果进行审评;将核定符合综合评价得分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推荐给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不得评审为建筑优质结构工程:
1、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修缮工程;
2、施工过程中结构鉴定达不到原设计要求或经过加固补强的工程;
3、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使用虚假检测报告,未执行住宅工程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的工程;
4、在评价过程中因结构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举报并经查实的工程,因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被举报经查实的工程,出现质量安全等级事故,省市及以上检查受到批评的工程;
5、实体检验结果不合格、主要混凝土构件的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裂缝、漏筋、孔洞等严重质量缺陷的的工程;
6、不符合评价标准及存在其他影响结构质量情形的工程;
7、有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工程。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时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隐蔽工程影像资料(或PPT);
优质结构工程专项检查抽检资料;
主体阶段沉降观测结果应提供:1)工程平面位置图及基准点分布图;2)沉降观测点位分布图;3)沉降观测成果表;4)时间-荷载-沉降量曲线图,并有阶段性成果。
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影像资料应全面真实反映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既要反映工程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映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
2、影像资料采用数码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由申报单位负责完成;
3、桩基、基础、首层及顶层应摄像,楼层每3层报一层;
4、桩基工程要反映工程平面位置和桩头、桩位的质量情况;
5、钢筋工程应反映混凝土浇捣前和过程中的钢筋成型、保护层,梁柱节点等位置的质量情况;
6、混凝土工程应反映施工缝处理,浇捣和养护,成型等质量情况;
7、砌体工程应反映砌体组砌,斜砌砖,拉结筋、圈(腰)梁及构造柱的设置等的质量情况;
8、钢结构工程应反映吊装过程中的节点连接,焊缝质量和涂层施工等质量情况;
9、影像资料应进行编辑,每个工程的放映时间为5分钟,并附有文字或配音说明;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时,由省建筑业协会推荐给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进行审定: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专项抽查结果合格;
地基基础及主体质量验收合格,评价,综合评价得分;
专家组同意评审为优质结构工程。
第十七条 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由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
第十八条 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原则上在每半年进行一次评审。
第五章 公示发证
第十九条 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每半年在网上公示一次,公示时间7天。
第二十条 公示结束无异议,颁发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证书。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主动接受评审单位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现场复查专家和评委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公平、公正、公开,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参加检查和评审的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已颁发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证书的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出现质量投诉并经核查属实的收回优质结构证书;
2、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或行业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属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4、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按照标准进行评审,或违纪违规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陕西省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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