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用采暖装置的原则如下:
(l)甲、乙类生产厂房严禁采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也不应采用明火加热的热风系统。
(2)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是:
①采用热水、蒸汽采暖时、热媒温度不应过高。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热水采暖时,热水的温度不应超过130℃;若用蒸汽采暖,由于蒸汽的过热性比较强,所以蒸汽的温度不应超过110℃。
②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且不应在这些房间穿过采暖管道.如必须穿过时,应用不燃烧材料隔热。
⑧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3)在生产中使用和生产遇到水或水蒸气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时〔如电石、锌粉、铅粉等),不应采用热水或蒸汽采暖,并且其他房间的热水、蒸汽采暖管道也不得穿过这些部位,因此,这些车间只允许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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