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房单元的各纵向柱列,应在厂房单元中部布置一道下柱柱间支撑;当7度厂房单元长度大于12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150m)、8度和9度厂房单元大于90m(采用轻型围护材料时为120m)时,应在厂房单元1/3区段内各布置一道下柱支撑;当柱距数不超过5个且厂房长度小于60m时,亦可在厂房单元的两端布置下柱支撑。上柱柱间支撑应布置在厂房单元两端和具有下柱支撑的柱间。
2、柱间支撑宜采用X形支撑,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V形、A形及其他形式的支撑。X形支撑斜杆与水平面的夹甬、支撑斜杆交叉点的节点板厚度,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第9.1节的规定。
3、柱间支撑杆件的长细比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规定。
4、柱间支撑宜采用整根型钢,当热轧型钢超过材料最大长度规格时,可采用拼接等强接长。
5、有条件时,可采用消能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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