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规划许可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两个规划许可证,分别是申请用地和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镇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应当招标而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而没有公开招标,肢解发包以及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法》规定,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上述的法定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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