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招标代理。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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