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总高度超过规定而层数不超过规定的限值时,应采取高于一般房屋的承载力且加强墙体约束的有效措施。
2、当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超过规定限值时,应改变结构体系或减少层数;乙类设防的房屋,也可改变用途按丙类设防使用,并符合丙类设防的层数限值;当采用改变结构体系的方案时,应在两个方向增设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墙体,新增的混凝土墙应计入竖向压应力滞后的影响并宜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
3、当丙类设防且横墙较少的房屋超出规定限值1层和3m以内时,应提高墙体承载力且新增构造柱、圈梁等应达到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对横墙较少房屋不减少层数和高度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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