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开始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招标投标制度,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此后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各领域、各层级的较为完善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与政策体系。招标采购目前已经普遍应用于多行业、多领域的各类采购项目,成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近年来,安钢物资供应处在保持稳定供应的前提下,深入研究,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逐步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具有鲜明特色的安钢“系列阳光采购法”。
在2010年上半年三类物资招标中,又对捆绑招标法进行了尝试和探索。下面就安钢实施的捆绑招标法作一介绍。
一、产生背景及简介
最低价中标法起源于美国,至今已应用了百余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为最低价中标法的推广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尽管质疑不断,最低价中标法仍然成为许多招标项目首选的招评标方法。
但是,最低价中标法在品种规格多、采购批量小的物资上使用将导致采购成本的升高。以安钢的三类物资采购为例,其主要包括三类土杂、三类电料、五金工具、水暖管件和小标准件5类产品,4 000多个品种规格,每年外购资金1 000余万元,品种规格多、价值低。前期由于采取传统的最低价中标法,同一家品牌的物资常由多家供应商中标,每个供应商只能供应其中的几个品种,导致供应商在对生产厂家的价格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采购价格升高;生产厂家对供应商发货时物流成本升高;部分供应商因中标品种少导致送货批量太小,造成送货成本升高。供应商的所有成本必然会体现在其报价上并转嫁给用户,从而导致安钢的采购成本升高。
供应商的综合成本构成可以简化为:供应商综合成本=采购成本+物流成本+送货成本+资金成本。
二、理论基础
捆绑招标法是规模经济理论和物资采购相结合的产物,是规模经济理论在物资采购领域的具体应用。通过合理捆绑,可以在供应商各成本环节上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供应商的综合成本。就物资采购而言,规模经济包含供应商的采购规模经济和供货规模经济两层意思。供应商的采购规模经济表现为对同一个生产厂家进货数量的增加,可以提高其在对生产厂家价格谈判中的地位,增强话语权,获取更优惠的采购价格,更快捷和更低成本的物流服务。供应商的供货规模经济表现为其送货物流成本和售后服务成本的降低。实质上是提高了人员和运输车辆的作业率,降低了平均成本。当然,捆绑招标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价格竞争,压缩了供应商的利润空间,有助于安钢采购成本的降低。
三、实施步骤及实现方法
科学合理地划分标段是捆绑招标法成功实施的关键环节。标段的划分要依据规模经济理论,在供应商各成本环节上形成规模经济,降低综合成本。比如,将品种规格较多且为同一品牌的物资划分为一个标段,可以形成供应商的采购规模经济;将品种多、批量小、厂家品牌不统一的零星物资划分为一个标段,可以形成供应商的供货规模经济。不能实现规模经济的物资不宜与其他物资划分为一个标段。比如硫铵袋安钢每月需要7万条左右,送货也是一次性送到一个地点,如果和其他物资划分为一个标段,既不能形成供应商的采购规模经济,也无助于形成供应商的供货规模经济,反而增加了一个中间环节,增加了采购成本。因此,硫铵袋在这里就属于不能实现规模经济的物资。这类物资一般具有品种单一、资金量相对较大、送货收货方便、适应安钢付款条件4个特点,适宜从生产厂家直接采购。
标段划分应注意发挥现有供应商尤其是区域代理商的优势,采购批量较大的不同品牌的物资不宜划分为一个标段。除专用物资外,一个企业的需要量毕竟没有社会需要量大,区域代理商在对厂家的议价能力方面比一般的供应商要强,一般可以拿到更为优惠的价格、更低的物流成本、更及时的送货(代理商一般会有一定库存)和更可靠的售后服务。如果将多家代理商的物资捆绑后交给其中一家去做,就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甚至可能出现中标单位加价后转包给有优势的代理商经营、并从中抽取管理费的情况,从而导致采购成本的增加。标段划分好以后,可以根据物资特点选用两种方法实现捆绑招标:一是基准价评标法,二是总金额评标法。基准价评标法就是给每个物资品种设定一个基准价格,供应商报价时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所有物资按同一比例浮动,下浮幅度最大者中标,适宜于招标期内需要量不确定的情况。
四、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三类物资、二类机电、化学试剂、标准气体以及批量较小的钢材等物资。其实,只要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能够降低供应商的综合成本,捆绑招标法同样适用于其他物资。
五、应用效果
捆绑招标的规模效应降低了供应商的综合成本并体现在其报价上,在物资市场回暖、普遍预期价格上涨的情况下,2010 年上半年安钢采购价格加权平均降幅达9.05%,2010年下半年再降3%。此项安钢每年可节省采购资金150万元以上。此外,由于进货渠道相对集中,有助于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采购物资的质量控制,从而提高采购物资的质量,降低物料消耗,实现系统成本的降低。
六、关于捆绑幅度的探讨
捆绑招标法对供应商的车辆、人员、资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科学划分标段,合理确定捆绑幅度。捆绑幅度过小则不能充分实现规模经济,过大又受到现有供应商供应能力的限制,导致规模不经济和其他风险的发生。捆绑幅度不应超出现有供应商的供应能力,否则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的情况。以资金成本为例,假如供应商自有资金300万元,那么,在自有资金限额以内,供应商的最低盈利预期是不低于银行存款利率;如果经营规模超过自有资金,必须从银行贷款甚至进行民间借贷,那么,供应商的最低盈利预期肯定不能低于银行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利率。
七、结束语
善于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并将之上升到理论高度,反过来再用理论指导实践,是实现管理“螺旋上升”乃至管理突破的必由之路。捆绑招标法不仅是一种具体的操作方法,更是一种管理思路。物资采购部门要不断创新采购理念,努力创造出经过实践检验、有理论支撑、有经济效益、有推广借鉴价值的制度方法,推进“阳光采购”,降低物资采购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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