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一)、根据国家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真对公司实际,配齐具有一定文化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足够人数。

(二)、负责组织新工人(包括实习、代培、工种变换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教育,组织工作技术培训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工作。并作好教育记录入档。

(三)、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四)、录用临时工、招聘退休人员以及使用外包工队伍,应双方签定使用合同,在合同中应有安全施工的具体规定,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任务,并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工人晋级把安全生产列为重点考核条件,凡因违反安全规定而造成本人负伤或他人重伤、死亡及设备、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一律不得在该次考核期间晋级。

(六)、编制职工培训计划,必须包括全培训教育计划,并负责解决教育经费。协同安全处组织各种安全培训班。

(七)、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协助事故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工作,并作好调查记录入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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