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中很多事情都很容易出差错。其实,无论在建筑合同签署时看来多么不可能,仍可预见到承包商可能不能依据合同的要求或标准进行施工或按时完工,或按照其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合同可能会写明承包商违约的后果。如果合同没有写明,将适用普遍法下的赔偿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形下,如果有可能,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规定违约的后果。如没有相应的规定,受损害的一方就必须举证证明他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目前香港的施工标准范本中都包括了承包商违反合同应赔偿的损失的条款,从而避免了业主举证证明其所受的损失所需的漫长过程。最常见的条款是延迟完工时应偿付的约定的违约赔偿的条款。
本文将阐述香港(和英国)法下的有关约定违约损失赔偿规定,并将其与中国法下的相应法规进行比较。
何为“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金“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与"末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的区别约定的违约损失赔偿金是指违约前就确定的违约损失赔偿,该赔偿无需举证证明损失即可偿付;末确定的违约损失赔偿是指违约后估算的赔偿,须依据实际损失的证据才能得以偿付。
采用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的原因使用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有很充足的商业理由。首先,当违约发生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定的,这对当事人双方都有益;其次,避免了受损害防为举证证明他因违约所致损失所需的时间和费用。
至于损失举证方面,受损害方应举证证明他所受到损失在鉴定合同时是可预见的。除了损失的可预见性外,受损害方还应举证证明的违约行为,损失及损失数据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他不能举证证明上述因素,他将不能就损失得到赔偿.由此可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的益处很明显。受损害方只需举证证明导致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适用的违约行为已经发生,而无须证明他所遭受的损失及因该违约行为而致的损失额。
违约损失赔偿金的确定合同可规定当合同约定的违约发生时,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一定数额的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或者,合同可规定违约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换句话说,当事人双方可依据自己对商业风险的判断,事先约定应赔偿给受损害方的赔偿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以及违约方的责任限制等。
典型的延迟完工的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为当承包商末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时,他应该偿付。更常见的情形是,业主有权以一个确定的比率依工程未完的斯间扣除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例如,每月扣除5000港币或每周扣除5000港币。
有关建筑合同中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的常见问题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的解释。
在解释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时,香港和英国法庭通常不会超出书面文件的内容而以自己的观点去推测当事人可能的意思。当事人的意思将只能从合同中探知。因此合同的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必须能反映该点,即必须清楚明白且独立于合同中的其它条款。如该条款模糊不清,将会有无法执行的风险。
举个简单的例子,为保证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在承包商延迟完工时能得以适用,合同应明确规定完工日期,很多建筑合同都明确规定了整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有时还规定了阶段或部分的完工日期,完工时间可规定为一个确定日期或一整个工程期。如果合同没有规定或清楚地规定完工日期,将可能导致违约时应适用的约定违约的损失赔偿无法执行。
令人惊讶的是,如此重要的一点在合同中却经常被忽略或规定用词含混不清,从而导致了虽然工程未能在当事人约定的日期完工,但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不能适用。在此种情形下,受损害方所能得到的赔偿将是需证明实际损失的赔偿或普通法下的未确定的违约损失赔偿。
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与违约罚金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有时被视为"违约罚金条款".法律列出了两者的区别,真实地反映预先估计违约引起的损失的条款为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而违约罚金条款则旨在对违约的一方予以惩罚。前者是有效且可执行的约定违约损失赔偿条款,而后者作为一种"惩罚"(法律意义),则是非常有效的。
当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的数额大大超出因违约可估计到的最大损失时,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将被视为违约罚金而失效。
为避兔约定违约赔偿金因被视为违约罚金而失效并无效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数额应能够真实地反映业主可能遭受的损失。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很难甚至不能正确估算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其当然失效或不可执行,因为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都可能从双方约定的预先估计的损失中赔偿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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