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项目的强制监理

根据《建筑法》第30条的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根据前述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的规定,有五类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强制监理,包括: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所谓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千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所谓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指现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项目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基础设施项目”包括:①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④防洪、灌慨、排游、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自;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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