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工程施工基本的规定

基本规定:

(1)屋面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图纸会审,并应编制屋面工程施工方案或技术措施。

(2)屋面工程施工时,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三检”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每道工序完成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屋面工程的防水层应由经资质审查合格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屋面工程所采用的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a.材料进场后,应按《屋面工程验收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抽样复验,并提出试验报告。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屋面工程中使用。

b.合成高分子及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涂料:

c.现场抽样数量:每10t为一批,不足10t按一批抽样。

d.外观质量检验:包装完好无损,且标明涂料名称、生产日期、生产厂名、产品有效期(使用必须在有效期内)。

e物理性能检验:固体含量、拉伸强度、断裂延伸率、柔性、不透水性。

(5)当下道工序或相邻工程施工时,对屋面已完成的部分应采取保护措施。

(6)伸出屋面的管道、设备或预埋件等,应在防水层施工前安设完毕。屋面防水层完工后,不得在其上凿孔打洞或重物冲击。

(7)屋面工程完工后,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细部构造、接缝、保护层等进行外观检验,并应进行淋水或蓄水检验。

(8)屋面的保温层和防水层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

(9)屋面工程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卷材防水屋面、涂膜防水屋面、刚性防水屋面、瓦屋面和隔热屋面工程,应按屋面面积每100m2抽查一处,每处10m2,且不得少于3处。

b.接缝密封防水,每50m应抽查一处,每处5m,且不得少于3处。

c.细部构造根据分项工程的内容,应全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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