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保障全队从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行业标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各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及时推广,推动全局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发给从业人员(含民工,下同)质量和规格都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将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折合发给从业人员。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 第五条各用人单位必须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安全措施费。 第一节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大队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大队长和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大队办公室、经管部、财务部、工会、劳动人事部、安防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八条 大队按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凡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超300人的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300人以下应设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各基层单位凡从业人员在50以上必须设专职安全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第十条 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职责 (1)审查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督促所属单位认真执行和落实。 (3)负责对所属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4)审查安全措施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5)组织全队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 (6)负责对重伤以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事故预防工作的情况,定期研究分析伤亡事故、职业危害趋势和重大事故隐患。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隐患单位及时整改。 (4)督促各下属单位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5)参与审查和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费用使用和安全措施项目完成情况。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工程的验收和试运转工作。发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有权提请安全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制止其施工和生产。 (7)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竞赛和安全月活动。 (8)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9)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参加事故调查,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0)负责军工核设施退役项目的立项、实施、检查、等工作。 (11)负责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与组织实施。 第二节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条 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必须不断地加强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任务是:教育全体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1.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与培训。 2.调换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换岗安全教育与培训,从业人员离岗超过6个月以后重新上岗时,要对其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培训。 3.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新录用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40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调换岗位、复工人员必须要进行16小时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6.机动车驾驶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大队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获得安全资质证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要做好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安全知识、安全技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安全先进经验、先进人物等。 第十五条 安全教育经费在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安防、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应按销售收入的1%~3%提取安全生产措施费,由财务部门建立专门账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第三节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目的是了解从业人员、施工现场、作业设备和作业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状况;是了解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制度的落实状况。通过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消除事故,减少损失,保障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要成立安全检查组,由主要和主管负责同志带队,成员可根据检查的内容来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组成员的要求 1.具备与检查内容相符的专业知识 2.对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比较熟悉。 3.责任心强,秉公办事,不循私情。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要制订安全检查表,将检查的内容列入表中,并提前发给检查组成员。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的内容 1.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领导者,工程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意识,安全技术素质,安全心理和现场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状态。 2.物的不安全状况:包括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设施的状况,工作环境安全状况,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及使用情况。 3.现场管理状态:包括物件的堆放,电器线路是否规范,人、机、环境是否合理,安全通道是否畅通,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明显,防暑、防冻措施是否到位,施工现场是否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 4.职业卫生状况,包括职工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体检,施工现场的亮度、温度、燥声,尘毒是否达标,野外施工的饮食卫生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 5.管理的缺陷,包括安全机构是否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操作标准是否建全和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大队每年进行四次,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进行一次,班组每天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建档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的名称,现状及产生的原因,危险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理方案,并上报大队安防部。 第二十六条 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内容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间与期限,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于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严加监控,确因不能排除的事故隐患,应从危险区撤出从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它人员,并设警示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害的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内部改制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监督内部改制企业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费用应从单位安全措施费中列支。 第四节 事故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凡发生下列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向队、局报告。 1.因工重伤以上的事故; 2.发生我方负同等以上责任、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的交通事故;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火灾事故; 4.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集体中毒事故、标准源丢失事故。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基本情况; 2.事故简要经过; 3.事故伤亡及损失情况; 4.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5.事故的处理意见和结论。 第三十二条 处理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责任者。 第五节 农民工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需要请农民工时,必须到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提出申请。 第三十四条 农民工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为其办理人身保险。 第三十五条 农民工合同的签订及解除: 1.农民工被聘用后,聘用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和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义务和权利。农民工与全体从业人员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 第三十六条 1.农民工,一般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如因工作需要,农民工需要从事特殊作业时,必须经地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培训,并获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2.农民工从事粉尘作业或有害有毒工种时,必须实行转换制。每届不得超过2年。 第二章 地质勘查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野外作业单位要认真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 第三十八条 在编写地质勘查和施工设计前,地质勘察负责人和设计人员必须到实地进行勘查,充分考虑钻探、坑探、槽井探等工程的作业安全条件,设计中必须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野外作业中,禁止一个人单独上山,不准在视线不明或乱草丛中及其不安全地方休息。 第四十条 不准在森林中吸烟或生火,禁止食用识别不清的野生物和水,以防中毒。 第四十一条 野外作业遇到悬崖绝壁、滑坡、崩塌等危险区,应绕道而行,必须要攀登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人员间应拉开一定距离,相互照应,严禁往山下投掷或滚放石头。 第四十二条 遇到深、宽及流速较快的河流时,禁止涉水或强行渡河。利用小船、木筏或其它的水运工具渡河时,必须遵守水运有关安全规定。 第四十三条 出队前,应向当地居民了解当地民间的风俗,山中的野兽,地质灾害,植物,流行性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状况,上山作业时,要了解山中守猎、毒蛇等情况,防止踩到打野兽的毒箭、套子、夹子、土埋陷井,在有毒蛇出没的地区通行或作业时,应作好防护,并随身携带蛇药,掌握被毒蛇咬伤后自救互救方法。 第四十四条 在旧矿区或前人工作过的地区进行野外作业时,应注意防止陷入被草木掩盖的坑口、探井、深槽。进入老窿必须有两个人以上。 第四十五条 野外地质作业应注意如下几点: 1.在进行槽、井探编录或观察地质现象时,应注意观察和避开其帮壁的松石及其它危险因素,并及时处理。 2拟进入坑道进行地质工作时,应先查清坑道内的危险因素,否则不准进入坑道内作业。 3.敲打硬脆岩石或采集样品时,应防止碎石飞击伤人。 4.选用地质锤应保证质量,防止折柄或锤头脱柄,防止钢锤脆裂而崩出碎屑伤人。 第四十六条 在超过2m深的探槽、浅井内取样时,必须在地表设专人监护,多人作业时,相互两人间距不得小于1m。 第四十七条 野外钻探施工安全 1.要严执行钻探安全规定,制定野外施工安全方案和有关安全制度。 2.在选择机场时,要做到平、稳、有足够的承载力,地基的面积应与所选用的设备相适应,塔基填方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四分之一,填方部分要夯实;机场周围要修有排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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