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开创了工程预算工作的新格局,提高了我国
建筑企业自身竞争能力、节约建设成本,并逐步融入国际建筑市场大环境。这一报价计价模式必将彻底改变以前那种以定额为依据的繁琐计价模式,新的计价模式将在统一计价规则、有效控制消耗量、正确引导企业报价、市场竞争形成造价等方面更清晰,它将极大地刺激企业通过自身的管理来提高竞争力,同时相关配套法规的相继出台将使建筑承包行业步入良性发展的阶段。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意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实施对于改革传统计价模式,实现
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运作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首先,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工程造价管理深化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现“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竞争定价”良性机制,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并与国际建筑市场接轨的必经途径。其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经济调节作用,实现公平竞争,有效规范工程承发包活动中业主及
施工企业计价行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第三,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项目清单发布,可以有效规范招标单位的发包行为,淡化由于长期买方市场造成的发包方意旨主导现象,杜绝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并通过风险共担机制,促进招标单位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第四,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各施工单位在竞标中必须对清单项目科学合理报价,因此要求各企业必须对本单位工程成本、利润水平进行认真分析、统筹考虑,精心选择施工方案,并依据企业工料机消耗量水平确定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等要素的投入与配置,优化组合,合理控制现场费用和各项施工技术措施费用,精确报价,以求使自己的行业发展优势、综合实力水平通过投标竞价,将建筑产品的价格优势转发为竞争中的胜势,这就在客观上促进了各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技术革新、精干队伍、提高全员劳动生产率的积极性与能动性,进而以此带动各施工企业整体实力与服务水平的综合提升,不断促进整个产业的良性发展。由此可见,推动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这一建筑工程
招投标活动的基础;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二、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含义合理低价中标法实质上就是在保证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的低价中标。新颁《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除外。显然,这些条文规定了招投标过程中价格的形成与确定原则,并且反映了我国工程造价的管理模式、计价办法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内容就是“公平竞争,合理低价中标,但不低于成本价”。而企业定额即是投标人以参加工程量报价方式招标采取“合理低价中标”的基本保障。能否建立起完善、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定额,取决于施工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使各投标人真正站在了“统一量、指导价、竞争费”的平台上,使企业真正具有了自主定价的权利和参与市场正当竞争的条件,从而能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法投标,各投标人真正竞争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企业内部人员素质、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技术生产力水平、劳动生产率水平、机械化施工水平等方面。而所有这些,均集中反映在企业定额里。对于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投标时的自主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概预算定额编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个别成本价,即不可低于企业定额确定的的价格。可见,合理低价要求企业在投标竞标时的低价不是盲目的压价。这种合理的、不低于成本的低价只能以企业定额为依据才能真正具体的反映出来。因为概预算定额反映的是社会平均水平,而企业定额反映的是企业自身的水平。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个别成本价的差额是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结果。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投标过程中作出合理、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从这个意义上讲,合理低价中标法一方面可以鞭策企业不断改进施工技术,加大科技投入和设备的更新改造,另外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规范行业自律,使招投标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落实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中标,而且不低于成本价”的关键。我国入世以后,建筑产品计价和价格形成机制要向国际接轨,必将实行由投标企业自主报价,由市场形成价格。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是我国建筑业溶入国际大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条件。要推行或鼓励企业实施工程量清单、企业定额报价,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应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这种方法的推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于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范恶性竞争,促进施工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无疑将会起到推进作用。三、合理低价中标法的缺陷1.如何确定最低成本控制线。根据招投标法律规定,合理低价和不低于成本是衡量和评审投标报价的两个标准。关于投标报价不能低于成本竞标,这里指的成本是投标人自身的成本,但由于投标人成本的不确定性,这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掌握,能否由造价管理部门制定最低成本控制线,作为各类工程控制性指标,有待有关部门研究探讨。如何合理分配经济标与技术标的权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获得业主满意的价格。低价中标会产生劣质风险,优质中标会产生不合理高价风险。尽管“合理低价中标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但各地建筑承发包市场已开始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政府此举的意向明确:杜绝以往的黑箱操作、不正当竞争,促成公平竞争、良好发展的建筑市场环境,实现市场定价。开始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法”,政府此举的意向明确:杜绝以往的黑箱操作、不正当竞争,促成公平竞争、良好发展的建筑市场环境,实现市场定价。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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