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查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
1)审查结算资料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
2)审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2)审查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
1)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
3)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
4)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
5)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
6)取费、税金、政策性高速以及材料价差计算;
7)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
8)其他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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