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是指在城市建设中,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城市总体规划的角度出发,对拟建项目在规划设计方面所提出的要求。规划设计条件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和确定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确定拟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2)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征询意见表,以了解有关部门是否有能力承担该项目的配套建设(如供电、供水、供气、排水、交通等〉,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要求等。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分别向有关单位征询意见,由各有关单位签注意见和要求,必要时由建设单位与有关单位签订配套项目协议。
(3)将征询意见表返回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经整理确定后,再向建设单位发出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如果有人防工程,还须另发人防工程设计条件通知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工程位置及附图,用地面积,建设项目的名称、建筑面积、高度、层数,建筑高度限额及容积率限额,绿化面积比例限额,机动车停车场位和地面车位比例,自行车场车位数,其他规划设计条件,注意事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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