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评标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或委员会来进行。评标机构应根据设计方案的优劣(技术是否先进、工艺是否合理、功能是否符合使用要求以及建筑艺术水平等),投入产出、经济效益好坏,设计进度快慢,设计费报价高低,设计资历和社会信誉等条件,提出综合评标报告,推荐候选的中标单位。
(2)决标前的谈判。评标委员会通过评审标书和投标人的评标答辩后,在评标报告中推选出备选中标方案。招标单位在决标前,还要与备选中标人进行决标前谈判。谈判的主要内容可能涉及探讨改正或补充原投标方案的可行性,以及将其他投标人的某些设计特点融于该设计方案之中的可能性等有关事项。但为了保护非中标单位的权益,如果使用非中标单位的技术成果时,需首先征得他方的同意后实行有偿转让。
(3)决标。开标后,应在一定时间内(我国规定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进行评价,确定中标单位。决标结果由招标单位根据评标报告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自主地作出决策。除重大项目的中标单位按规定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外,一般情况下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应对招标单位的决策进行干预。
决标后,招标单位应立即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按规定在一个月内由取方签订设计合同。
建筑业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