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作用有哪些?中标通知书是指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向中标人发出的通知其中标的书面凭证。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还应退还这些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以下是鲁班乐标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中标通知书的作用"的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的作用: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二、中标通知书违约的法律责任:
(一)定金处罚。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担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合同主体按约定预先给付一定数额金钱给对方,给付定金的一方将来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收定金的一方将来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按其作用可分为五类:1、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将来如果拒签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收定金的一方如果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2、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只有定金交付,合同才能成立。3、证约定金。是指把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依据,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将定金作为违约的处罚手段来加以运用。5、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解除合同的代价,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来行使合同解除权,而接收定金的一方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没有明确对招标人悔标规定适用“定金罚则”,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原则,招标人悔标应当向投标人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因此可以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就是“解约定金”。
(二)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的一种重要形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财产上的损失时,由违约方以其财产赔偿对方所蒙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首先适用“定金罚则”以后仍未能弥补守约方损失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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