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古建筑改善防火条件的工作

(1)凡是列为古建筑的,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的场所外,不得用来开设饭店、餐厅、茶馆、旅馆、招待所和生产车间、物资仓库、办公机关以及职工宿舍、居民住宅等,已经占用的,有关部门须按国家规定,采取果断措施,限期搬迁。

(2)在古建筑范围内,禁止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品,严禁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已经堆放、储存的,须立即搬迁。

(3)在古建筑范围内,禁止搭建临时易燃建筑,包括在殿堂内利用可燃材料进行分隔等,以避免破坏原有的防火间距和分隔,已经搭建的,必须坚决拆除。

(4)在古建筑外围,凡与古建筑毗连的易燃棚屋,必须拆除;有从事危及古建筑安全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或储存的单位,有关部门应协助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必要时应予以关、停、并、转。

(5)坐落在森林区域的占建筑,周围应开设宽度为30~35m的防火线,以免在森林发生火灾时危及占建筑。在郊野的古建筑,即使没有森林,在秋冬枯草季节,也应将周围30m以内的枯草清除干净,以免野火蔓延。

(6)对一些重要古建筑的木构件部分,特别是闷顶内的梁架等应喷涂防火涂料以增加耐火性能。在修缮古建筑时,应对木构件进行防火处理。

(7)古建筑内由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制作的饰物,特别是寺院道观内的帐竣、惜幢、伞盖等,应用阻燃剂进行防火处理。

(8)一些规模较大的占建筑群,应考虑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适当设置防火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使某一处失火时,不致很快蔓延到另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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