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问题

1新民市水利体系建设方面

1.1水政监察机构不健全,打击违法力度有限新民市水政监察大队与水资源办合署办公,主要以收费为主,从事水政工作的人员只有4~5名。由于队伍不健全,人力不足,造成水政监察队伍职能缺失,查处的力度也很有限,有时只停留在书面要求上,对破坏水利工程、非法侵占水利设施和非法占地的行为,听之任之,使许多非法行为发展成合法行为。

1.2水利部门人员庞大,技术力量匮乏

新民市水利系统在职人员735人,编办核定编制577人,超编158人。其中,水利专业人员只有128人,占17.4%,中级职称以上人员45人,占6%。“人员既多又少”,表现在领工资的人员多,干具体工作的人少,从事水利业务的人员更少,技术力量严重匮乏。

2基层水利服务站建设方面

2.1基层水利站有名无实,管理职能缺失

乡镇水利站没有专职的水利工作人员,大多是内部调剂解决,水利站长、水利员都是采取了兼职的方式,一人承担多项职能,水利站名存实亡。

2.2水利专业人员少

2012年新民市水利站在编人员69人,其中,水利专业18人,占26%,高级职称的2人,占3%,大都是从其它站所或其他岗位上调转的人员,业务不通、情况不明的问题普遍存在。

2.3.办公经费无法保障,运转困难

乡镇政府没有其它经费来源,只有新民市财政给每个乡镇街的公用经费每人每年2000元,办公经费都是捉襟见肘,更谈不上安排水利设施维护管理经费,严重影响了乡镇水利工作的质量。

2.4缺乏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新民市的30个水利站,只有2个站有独立的办公场所,28个站合署混岗办公,仅有电脑6台,打印机1台,严重缺少开展水利技术服务的设备、设施。

3农村“一事一议”开展情况

3.1组织协调难

由于农田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带有区域性、流域性的特征,受益范围基本是跨村屯,乃至乡镇、县区,许多工程并非一乡、一村就能解决。

3.2事难议、议难成、成难办

由于村民各有各的想法,对“一事一议”的项目很难达成共识,一些非办不可的项目,即使在村民代表会议上通过了,但少数未受益的农户,在筹资过程中不肯拿钱,导致议成的项目搁置,或筹款数额非常有限,无法实施。

4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

4.1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年久失修

新民市的农田水利工程多数是20世纪6070年代建设的,由于“重建轻管”,管护资金少,超期服役、老化失修的现象非常严重。20042005年,新民市利用上级资金对部分排水站进行了维修改造,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排水站无法正常运行,全市三、四类站79座,占总数的65%。

4.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标准低,先天不足

多年来,由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投入不足,配套资金不到位,工程建设低标准,成本小、见效快,工程从设计、施工、监理、建设标准上都有欠缺。工程建成后往往设施不全,没有严格验收,建设与管理工作粗放,使工程无法正常运行,也不能长期发挥效益,造成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不足。

4.3水利设施破坏严重,监管缺位

我市涝区四级排水沟道中,仅排水干沟(包括机排干沟)支沟保存完整,但多数已落淤雍堵严重,干支沟边坡耕种、栽树,在斗农沟填平种地的问题相当严重,有1/3的农沟被平毁种地。同时,封闭堤被随意挖沙取土,打乱了排水分区,造成一水多淹。

4.4设备无人管护,农村盗抢现象严重

我市原有灌溉井近万眼,现在正常运行的不足千眼,其余灌溉井因长期不使用,无人管护,造成井泵及电缆设备丢失。

4.5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衔接不畅,影响工程管理维护职责到位

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责任主体是县水利局、乡镇水利站,受益的是广大群众。但实际工作中,县以上部门在主要研究项目的实施和组织工程建设,乡镇、水利站、村委会、群众在外看热闹,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监督,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工程建成后,也没有即时落实管护的责任主体,将工程交给乡镇,乡镇又交给村屯,乡、村两级往往对工程建设质量存疑而不愿接收工程,怠于管护。工程运行期间也常常出现管护不善与建设质量两方面的问题交织一起、纠缠不清。致使建设主体与管护主体难以区分各自责任,影响工程管护职责到位。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