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混凝土工程应采用质量密度为2200~2550kg/m3的混凝土。
2、混凝土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工程性质、结构特点、环境条件等,制定严密的施工技术方案。
3、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混合材宜为矿渣或粉煤灰。有耐硫酸盐侵蚀要求的混凝土也可选用中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或高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不宜使用早强水泥。
水泥到场后不得露天堆放,不同种类的水泥应存贮于不同库房。水泥由于受潮或其他原因而变质时,应及时运出场外。
4、矿物掺和料应选用品质稳定的产品。在运输和存贮过程中应有明显标志,严禁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材料混淆。
5、细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质地均匀坚固、吸水率低、空隙率小的洁净天然河砂,也可选用专门机组生产的人工砂,不宜使用山砂,不得使用海砂。
6、粗骨料应选用级配合理、粒形良好、质地均匀坚固、线胀系数小的洁净碎石,也可采用碎卵石或卵石,不宜采用砂岩碎石。
混凝土应采用二级或三级级配粗骨料,粗骨料应分级采购、分级运输、分级堆放、分级计量。
7、外加剂应采用减水率高、坍落度损失小、适量引气、质量稳定、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能的产品。当将不同功能的多种外加剂复合使用时,外加剂之间以及外加剂与水泥之间应有良好的适应性。宜选用多功能复合外加剂。
8、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按品种、规格和检验状态分别标识存放。
9、混凝土中宜适量掺加符合技术要求的粉煤灰、磨细矿渣粉或硅灰等矿物掺和料。不同矿物掺和料的掺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施工环境条件特点、拌和物性能、力学性能以及耐久性要求通过试验确定。
10、混凝土应根据强度等级、耐久性等设计要求和原材料品质以及施工工艺、可能的环境条件变化等进行多组配合比设计。配合比选定试验应提前进行,留出足够的时间进行配合比调整。当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施工工艺及环境条件等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选定配合比。选定配合比时对于混凝土的抗裂性应进行对比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混凝土拌制前,应测定砂、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和理论配合比,提出施工配合比。对首盘混凝土的坍落度、含气量、泌水率、水胶比和拌和物温度等应进行测试鉴定。
11、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计量系统应定期检定。搅拌机经大修中修或迁移至新的地点后,应对计量器具重新进行检定。每一工班正式称量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检查。
12、混凝土运输设备的运输能力应适应混凝土凝结速度和浇筑速度的需要,保证浇筑过程连续进行。运输过程中应确保混凝土不发生离析、漏浆、严重泌水及坍落度损失过多等现象。当运至现场的混凝土发生离析现象时,应在浇筑前对混凝土进行二次搅拌,但不得再次加水。
13、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当下层混凝土初凝后浇筑上一层混凝土时,应按施工缝进行处理。
14、混凝土应分层浇筑,不得随意留施工缝。
15、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随时对混凝土进行振捣并保证使其均匀密实。
16、对于混凝土浇筑时的模板温度、拌和物的入模温度、拆模时的温度及养护过程中的温度,应制定明确的控制方案,并有效实施。
17、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连续3d低于+5℃或最低气温低于–3℃时,应采取冬期施工措施; 当工地昼夜平均气温高于30℃时, 应采取夏期施工措施。
18、混凝土养护用水除不溶物、可溶物可不作要求外,其他质量要求应与拌和用水一致。养护用水不得采用海水。
19、混凝土拆模后,在混凝土强度达到75%以上的设计强度且龄期达7天前,新浇混凝土不得与流动水接触。对海洋浪溅区以下的新浇筑混凝土,应保证混凝土在养护期内并在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以前不受海水与浪花的侵袭。对盐渍土等氯盐环境中新浇筑混凝土,应保证混凝土在养护期内并在其强度达到设计强度以前不受氯盐侵蚀。
20、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铁路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评定, 混凝土强度的试块试验龄期应符合第10条的规定,混凝土其他技术指标的检验评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本标准的规定,其结果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1、当使用商品混凝土时,其质量控制亦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22、特殊混凝土的施工质量验收,除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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