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国际工程承包采用的融资方式较为单一,加强对融资方式选择的研究显得更加迫切和需要。以下从几个方面探讨不同融资方式的比较。
买方信贷的适用条件
对承包商而言,买方信贷是一种低风险的融资方式,可以作为其首选的融资方式之一。其特点如下:
1.不影响对于承包商的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表中不会反映出流动负债比率的削弱,因而不会影响承包商的进一步融资能力。
2.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采用买方信贷,业主是按照工程进度用现汇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3.承包商的风险最小化。承包商收入的是现汇,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是风险最小的支付方式。业主不能按期付款的风险将主要由银行间承担,通过银行的担保及保险公司承保出口信用险来转移这些风险。
4.与卖方信贷相比,买方信贷牵涉的关系面多,手续复杂。尤其是出口方银行与进口方银行之间的谈判要花费较长时间。
5.出口买方信贷的费用相对较高,影响业主采用此方式的积极性,因而增加了承包商的工作难度。卖方信贷采用政策性低利率(但商业银行采用市场利率),而出口买方信贷采用市场利率。
由于融资的风险主要由出口国银行承担,而不是由承包商承担,故出口国银行和进口国银行都要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而且银行还会采用担保或同样起到担保作用的信贷协议、投保出口信用险等方式来转移风险。
对于那些经济效益不佳的项目,承包商希望采用买方信贷而将融资风险转稼给出口国银行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由于必须能够得到进口国银行为贷款提供的担保或者通过贷款协议而承担类似担保的责任。因此,进口国银行的信誉至关重要。那些偿还外债能力差的国家银行,或者虽然进口国偿还外债的能力较强,但进口商所选择的银行实力和信誉不够好,都将无法获得出口国银行的认可。此外,业主必须能够投保出口信用险。一是必须要有保险公司接受投保,这不仅要求业主要有能被保险公司认可的信誉,而且项目本身要有预期良好的效益;二是业主应能接受保费费率。而且业主要有足够的自筹资金。一是要向承包商支付规定比例的现汇(成套设备和其它机电产品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二是出口商品在中国境内制造部分,成套设备及普通机电产品一般应占70%以上。这二点决定了承包商通过出口买方信贷能向业主提供的贷款最多只有项目的配套设备款的85%。一般说来,土建费、设备安装费、成套设备款的15%需要业主自筹。
卖方信贷的适用条件
出口卖方信贷是国际工程承包商最主要的融资方式。其主要特点如下:
支持范围比较广,只要单笔出口合同金额超过三十万美元,设备在中国国内制造的比重符合国家规定(一般在70%以上),出口合同中规定的现汇支付比例符合国际惯例(一般机电产品不低于15%),或者海外工程承包项目在其合同总额中能带动20%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都可以属于银行出口信贷支持的范围。
主要要求为进可商必须资信可靠,提供能被出口商银行所能认可的支付保证。可以采用能被出口商银行认可的进口商银行的保函、信用证、本票等。出口商资信良好,向出口商银行提供被其认可的信用担保或财产抵押,作为还款保证。在出口商银行获得信用评级统一授信的承包商,原则上在授信额度内可以获得免担保出口卖方信贷。但对于金额大、期限长、国别风险高的出口项目,原则上要逐项担保。必要时,承包商需要投保出口信用险,以确保收汇安全。对采用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项目,根据收汇风险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对高风险国家的出口项目,即使有进口国银行的付款保函或者信用证,原则上也要求投保出口信用险。
与买方信贷相比,卖方信贷牵涉的关系面少,手续较为简便,申请周期相对较短。适用范围广,是出口银行广泛使用的信贷方式,利率比较优惠。出口银行的卖方信贷属政策性低息贷款(但商业银行的卖方信贷执行市场利率)此利率低于市场利率,而买方信贷则执行市场利率。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承包商的融资风险较高。承包商银行把款项贷给承包商,承包商承担了按期还款付息的责任,承担了业主不能按期支付工程款的风险。对承包商而言,出口卖方信贷的风险远高于出口买方信贷。由于承包商是以延期方式收回工程承包款,会提高承包商的资产负债率,削弱流动比率,从而降低了其进一步的融资能力。延期支付,承包商要承受汇率波动的风险。出口卖方信贷适用于那些项目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且业主信誉良好,总规模要在承包商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之内。由于出口卖方信贷由承包商承担向贷款银行还款付息的责任,风险相对较大,而且会加大承包商负债,从而降低再融资的能力,故承包商应注意控制卖方信贷的总规模。至于总规模应控制在多大,一般应考虑下列因素: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一般不应让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开发新项目的能力,如果公司开发新项目的能力强,则无须“饥不择食”,争取多开发一些风险(包括融资风险)更小,利润更大的项目;项目本身风险的大小。
福费廷的适用条件
福费廷(FORFAITNING)就是在大型设备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过进口商承兑的期限一般在半年至五或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给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它是出口信贷的一种。这种融资方式在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中虽有应用,但很不广泛。
福费廷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无追索权,因此承包商将融资的风险完全转稼给了承接福费延业务的银行,也就是说承包商将票据拒付的风险完全转稼给了贴现票据的银行。这是福费廷与一般票据贴现的最大区别。
因此,福费廷与出口卖方信贷相比,二者实际利率的差异主要取决于二者的基本利率的差异。在人民币通货膨胀压力小,人民币贷款利率相对较低,而且卖方信贷实行优惠利率的情况下,福费廷的实际利率要高于卖方信贷实际利率。从总体上说,卖方信贷方式因其利率执行优惠利率,将比执行市场利率的福费廷方式在融资成本上具有竞争力。
但其有可帮助承包商解决资金操作不灵活的困扰;及时回笼工程承包款,减低承包商对国内银行的负债,改善公司财务报表;转稼与业主方国家相关的国家、政治、信用及商业风险和免除了承包商承担的利率及汇率变动之风险且手续较为简便。
对一些工程来说,票据付款期限不够长,难以使用福费廷方式融资。如前所述,福费廷的票据付款期最长一般为五六年左右,远低于出口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的十年(有的甚至是十五年)的最长付款期限。由于福费廷的利率较高,如期限过长,则资金成本太高,将大大抬高承包商的投标价格从而减少中标机会。银行根据对进口国风险的评价,如期限过长一般较难以福费廷方式给承包商以资金的融通(一般最长期限为六年)。对于延期付款期限较长的项目,可以采用部分延期付款采用福费廷融资方式,即对在前几年内付款的延期付款部分,采用福费融资方式,其余采用其它融资方式。业主及业主方银行的信誉是开展福费廷业务的银行能接受承包商请求,以福费廷方式向其融资的前提。
补偿贸易的适用条件
承包商采用补偿贸易融资方式是指业主以产品偿还方式延期支付承包商的工程款或承包商方银行的贷款。这种融资方式与前几种融资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业主是以产品偿还工程款或贷款。
国际工程承包中的补偿贸易的基本形式有:直接产品支付,即业主用本项目将来生产出的产品来支付;间接产品支付,即业主不是以本项目所生产出的产品作偿还,而是以双方(业主与承包商,或业主与承包商方银行)同意的产品作偿还;综合补偿,即部分直接产品支付,部分用其它产品间接支付。
如承包商以提供卖方信贷等方式向业主垫资,则在业主与承包商签署的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设备供应合同、设计与技术服务合同等)中必须明确有关补偿贸易的合同条款,或者在工程承包合同外另行签署补偿贸易合同。如果是承包商方银行以买方信贷等方式向业主提供信贷,则业主须与该银行签署补偿贸易合同,而该银行可能要求承包商与之签署产品包销合同。用作补偿贸易的产品必须是在市场上畅销的产品,并基本没有或者极少有非关税贸易壁垒。其产品运输成本合理。这主要取决于产品的价值、运输条件。项目应有可靠的预期效益,以保证未来的产品偿还。业主及业主方银行应有良好的信誉并且能提供被承包商或承包商方银行认可的担保及投保信贷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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