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建筑照明系统的节能设计规定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其中,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照明系统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公共建筑照明系统的节能设计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根据照明场所功能要求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规定的目标值。
内照明光源及灯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1、室内照明应采用高效光源,根据室内空间条件合理选用光源种类。办公、商业等场所宜选用大功率直管型荧光灯;
2、应选用直射光通比较高、控光性能合理的高效灯具,大面积照明场所的灯具效率不应低于70%。
室外照明光源及灯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外照明光源应选用高效气体放电灯、LED灯等新型高效光源;
2、不宜采用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和普通白炽灯;
3、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高效率的灯具。其中泛光灯灯具效率不应低于65%。
镇流器选择除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镇流器按光源要求配置,并应符合相应能效标准的节能评价值;
2、荧光灯的镇流器应选用节能型电感式或电子式,大功率气体放电灯应选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气体放电灯灯具的配电线路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应充分利用天然光。具备条件的场所可设置光诱导照明系统;具备太阳能光伏电池板安装的场所可利用太阳能光伏系统作为照明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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