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建筑供配电的节能设计规定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并结合江苏省建筑气候和建筑节能的具体情况而制定。适用于江苏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其中,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供配电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江苏省公共建筑供配电的节能设计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供配电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负荷容量选用较高的电压等级,用电负荷较大的公共建筑宜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2、单台容量大于500kW的电动机宜采用中压供电。
在保证供配电系统安全运行情况下,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控制变压器运行台数。
由两路电源供电的系统,应采用两路电源同时运行的方式。
变配电所、低压配电室及配电竖井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配电所应深入负荷中心,合理选择供配电路径,避免迂回供电。380/220V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00m;当受条件限制且安装容量小于150kW时,可不大于250m。
2、低压配电室应靠近配电竖井,配电竖井宜设置在负荷中心。
功率因数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采用低压(~220/380V)供电的公共建筑项目,当用电装机容量在100kW及以上时,其低压供电进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 对采用10kV及以上电压供电的公共建筑项目,其供电进线处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
2、无功补偿装置宜设置在负荷侧;变压器低压侧的无功补偿装置应具有抑制谐波和抑制涌流的功能。
3、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具有分相补偿或混合补偿的功能。
谐波治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减少谐波引起的损耗、导体发热、功率因数降低及其他危害,用户向公共电网注入的谐波电流不应超过《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 14的规定。
2、二类及以上的办公楼、金融机构、大型医院的医技楼、计算机中心以及其它含有较多谐波源的建筑物应在重要设备及电源敏感设备干线上设置有源滤波装置;当设置无源滤波装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系统发生谐振。
电力设备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压器应选用10型及以上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接线组别为Dyn11的变压器。变压器应自带强迫通风装置。 2、公共建筑物的电动机应选用节能型和高效率电动机,并应根据负载的不同种类、性能采用相应的启动、调速等节电措施。
3、应合理选择供配电线路的导体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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