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除施工程序应从上至下,按板、非承重墙、梁、承重墙、柱等顺序依次进行,或依照先非承重结构后承重结构的原则来进行拆除。
(2)拆除施工应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加以封闭。
(3)建筑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操作,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4)拆除建筑的栏杆、楼梯、楼板等构件,应与建筑结构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得先行拆除。建筑的承重梁、柱,应在其所承载的全部构件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5)人工拆除建筑墙体时,不得采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
(6)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在采取有效的塌落控制措施后,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捯链进行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的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7)拆除柱子时,应沿柱子底部剔凿出钢筋,使用手动捯链进行定向牵引,再采用气焊切割柱子的三面钢筋,保留牵引方向正面的钢筋。
(8)拆除原用于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管道及容器时,必须查清其残留物的种类、化学性质及残留量,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9)作业人员所使用的机具(包括风镐、水钻、冲击钻等),严禁超负荷使用或带故障运转。
(10)拆除的垃圾严禁向下抛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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