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者的权利与义务

投标者的权利有哪些,投标者要履行哪些义务呢,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 投标者的权利:
1 .按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
2 .按规定或者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 .按规定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4 .按规定拒收投标文件;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
5 .可以代替招标人主持开标。
二 投标者的义务:
1 .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 .组织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3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 .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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