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中需要明确的问题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条件中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规范》)第8.5.1条第一款第(6)项“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游泳场所除外)。这里所指的建筑面积为每一层的建筑面积而非总建筑面积。换而言之,如果某歌城,设在地上一、二、三层,二层面积最大为280m2,一、三层为分别为270m2,这样的歌城是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但是从实际工作来看如果真有这样的场所,其火灾危险性还是比较大的。

(2)地下停车库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由停车数量的多少来决定的,而不是建筑面积。地下停车库规范规定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地下车库的一些封闭空间要根据封闭空间的使用性质来确定是否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在九度设防地区,高层建筑下的地下车库有很多被剪力墙、柱分割为不规则狭小空间,这些空间应根据使用情况来决定是否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比如将这些空间封闭,闲置,基本无可燃物,那么这些空间可以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如果将这些空间利用起来作库房或物管室或别的用途,那么就应考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不宜用水灭火的场所。比如高低压配电室就不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最大防火分区面积、最远安全疏散距离、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可以适当放宽。比如全部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安全疏散距离以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25%、设置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其吊顶材料的耐火等级可以为B1级。

(6)防火卷帘两侧不一定都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而应根据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和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来考虑是否需要设置。

(7)侧喷不应随便使用。实际工作中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热衷于使用侧喷。但是由于侧喷对水压、保护面积、安装工艺都有特别的要求,随意的改用侧喷会影响系统的实际效果,所以侧喷的使用应慎重。

(8)简易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应谨慎。从规范的修订来看,是提倡广泛使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包括局部系统)的,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常出现随意使用简易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况。使用简易喷水灭火系统会造成水压不足、系统用水不足等问题,从而影响灭火效果,达不到灭火目的,所以应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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