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鲁班乐标给大家带来关于勘察设计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应当是法人或者自然人,勘察人(设计人)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发包人可以是建设单位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勘察人(设计人)则应是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从发包人合同管理角度来看,发包人在选择勘察人和设计人时,审查候选勘察人(设计人)的资质证书是合同管理的首要环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果发包人明知勘察人(设计人)没有资质或者资质等级达不到发包工程所要求的等级时而将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授予勘察人(设计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性。
从勘察人(设计人)合同管理角度来看,勘察人(设计人)寻求和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要审查本企业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与所承接工程所要求的等级是否相符。《建筑法》
第26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1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8条都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筑法》第65条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勘察人(设计人)采用虚假或伪造资质、超过资质等级承揽勘察设计任务,都属于违法行为,除了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外,企业还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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