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下面鲁班乐标为您简单介绍一下,以供参考。
根据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发包人应分阶段或一次完成以下的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
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上术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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